“全省核電發電增量替代煤電形成的
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80%,其余2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產能跨設區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轉移形成的
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60%,其余4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這是山東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辦法》所稱碳排放指標,是指通過產能轉移、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核電替代化石能源等途徑減少的碳排放量。碳排放指標收儲和調劑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資源、精準配置、效率優先原則。省級重點項目以及關系全省生產力布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可調劑使用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
省級收儲的碳排放指標按照提出申請、
專家評審、審核確定的程序調劑使用。保障省重點項目碳排放指標存在缺口的設區的市,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碳排放指標調劑申請,并同時報送省級重點項目證明、碳排放指標缺口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的碳排放指標調劑申請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進行核實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使用省級統籌碳排放指標300萬噸及以下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后下達市生態環境局;使用碳排放指標300萬噸以上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報請省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辦法》指出,省級收儲碳排放指標采用依申請免費使用的方式,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適時引入有償調劑方式。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各設區的市收儲調劑。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省市合理確定收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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