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碳交易面臨的問題
在碳交易地方試點工作有效開展的同時,區域碳交易也面臨一些問題。
一是配額管理不夠科學。部分地方碳市場對碳排放管控企業實行“只出不進”原則,在原有初始納入名單基礎上,部分管控企業“關停并轉”,而碳排放量達到管控要求的新建企業均未納入。有的地方
碳配額核定基數、增長變化等規則不清晰,不利于控排企業合理設定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及控排計劃。企業事后申報核定碳排放量和獲得發放配額量的方式,不利于事前調動企業降碳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是碳排放履約監督弱、違約成本低。各控排企業的碳排放總額、強度等碳信息披露不足,不利于社會監督控排企業碳排放情況。一些地方未對配額管理單位開展碳審計監督,不利于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此外,一些地方對配額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拒絕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等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
三是區域碳市場廣度、深度不夠,功能發揮不足。由于對碳排放管控企業實行“只出不進”原則,并且隨著主要控排企業逐漸轉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區域碳市場發展空間將受到擠壓,碳市場規模未來存在萎縮風險。當前碳排放交易多采用協議交易方式進行,不允許投資者對單個標的進行競價。區域碳市場呈現交易缺失日較多、交易規模波動劇烈、交易
價格巨幅震蕩等特征,導致碳
價格的代表性較差。
四是碳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尚未有效聯動。由于碳交易市場價格代表性差,其碳排放權價值不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期性,較難作為抵質押品,無法發揮增信、融資功能,不易實現碳交易市場與信貸市場的有效聯動。
五是碳市場對碳中和激勵不足。對于企業工藝節能、管理節能等節能項目所取得的節能量,以及植樹造林的減碳量,無法轉換成碳權。一些地方規定使用國家和地方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不利于減排企業發展減排技術。配額管理單位獲得的年度配額可以進行交易,但賣出比例通常不得超過50%,不利于鼓勵開展碳配額交易、激活碳市場。
六是碳交易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聯動不足。一級市場
拍賣配額由相關部門根據年度碳市場履約缺口、控排企業和投資機構結余配額量、核證減排量分別確定年度配額有償發放總量。但因未能參考
碳價格和企業減排成本確定有償配額的發放額度,價格對于市場配額
拍賣規模尚未發揮信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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