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成為各國尋求合作的關鍵
最終,《公約》締約方歷時兩年,在1997年達成了《京都議定書》——全球氣候變化談判及合作的重要成果。它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并就溫室氣體減排設定了三個靈活的履約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聯合履約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其中“清潔發展機制”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發展
清潔能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方面與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合作,獲得的“經核證的減排量”,即“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可以用于發達國家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
可以說,“清潔發展機制”是世界各國尋求氣候合作的關鍵,即解決資金和公平問題的一個重要嘗試,它解決了氣候談判面臨的主要障礙,在關鍵時刻推動了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向前發展。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從2001年到2018年,全球有140個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開展了減排合作,共有3038億美元被投資在氣候和可持續發展項目中,在發展中國家減少了大約2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也積極參與到國際社會推動可持續發展的行動中。根據當時的國際預測,中國被認為擁有很多實施CDM項目的有利條件,如技術能力強、國家風險低、比較容易獲取項目投資等。到2010年的5年間,發達國家通過京都三機制實現《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的市場需求大約是每年7.2億噸CO2,其中的23%需要通過CDM來完成,而中國約占據整個CDM市場份額的近50%,即近8000萬噸CO2。而截至2012年6月初,我國成功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注冊的CDM項目達到2013個,占注冊項目總數的48.47%,CO2減排量約3.8億噸,占注冊項目預計減排總量的64.29%。有大量CDM項目排隊等待進行交易。
應該說,CDM機制對于中國低碳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它為中國提供大量資金和技術,在促進能源產業的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也改善了當地環境。另一方面,通過參與CDM機制,中央、地方和企業的相關人員建立了
碳交易的意識和理念,制定和實施了交易機制的配套政策和管理體系,也為中國培養了一大批
碳交易相關的專業人員。
然而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依附于這個全球減排法律文件起到“過渡”作用的CDM機制,也面臨著或改革或徹底終結的命運。根據當時全球氣候談判的趨勢來看,即使CDM存續,對CDM項目的審核也將越來越嚴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妥善處理已經批復的CDM項目,并繼續鼓勵
節能減排項目的開展和實施,是中國政府需要思考的一個問題。而建立中國自己的國內碳市場,似乎是最為恰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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