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6日,在中國
碳市場上線交易啟動一周年之際,澎湃新聞推出特別專題,結合即將出版的《中國
碳市場手記》一書,在回顧歷史的同時,從不同維度發掘碳市場的深層價值。
自1827年法國數學家傅里葉(Joseph Fourier)首次提出溫室效應以來,科學界對于人類經濟活動對氣候的影響研究在幾代科學家的努力下,不斷獲得新的發現。而氣候變化由科學研究逐步上升為國際氣候治理的全球議題,則起始于1979年2月12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首次世界氣候大會。會上,科學家提出大氣二氧化碳濃度增加將導致地球升溫,氣候變化首次作為一個重要的問題被提上國際議事日程。
此后,聯合國又陸續召開了多次有關氣候議題的重要
會議。其中,198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世界氣象組織(WMO)共同成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1992年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開啟了人類社會氣候治理的偉大進程。
《公約》確立了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具體來說,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成本。而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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