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監管與執行困難
由于CCER資產對于項目是額外收益,具有一定補貼性質,其利益驅動性強;而技術層面相對于原基準的減碳量的計算本就基于較多假設,細分場景的眾多及專業性超出了核查人員的能力。
雖然節能量相對減排量更容易測量、計算,但仍然帶來眾多的數據造假和騙補的問題,以至于
合同能源管理補貼黯然出局。如果CCER減排資產的確定仍保留如此大的復雜性和人為裁量空間,其最終結果可想而知。
雖然CCER是減排企業與碳市場的接口,以實現
碳價更大范圍傳導,促進減排行業發展。但仍存在其他
碳價傳導機制,綠電就是重要的一項。
新能源
綠色價值的體現可以通過開發CCER資產即體現在資產側,且CCER支持空間有限且容易形成折價;而通過企業購買綠電(綠證),在實際減排核算中進行扣除,即在負債側直接體現,能夠更加公允,且不受抵消空間限制,不會造成折價,更適合正在大規模發展的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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