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并非一國之事
法國著名的思想家伏爾泰曾說過,“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碳排放造成氣候變暖的問題更是如此。發達國家數百年的工業發展,帶來了國家的繁榮和人民的富足,卻讓正在亟待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的發展中國家人民承擔碳排放的全部后果,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發達國家自己振臂疾呼加快減碳行動,而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發展需求,即使能強迫發展中國家接受,但顯然也無法長久?!栋屠鑵f定》第六條規定說明了碳減排過程中自愿開展國際合作的重要性,并寫明締約方可自愿選擇相關機制來實現碳減排指標跨境轉移。
自2019年開始,世界銀行開始連續三年(2020~2022)出版以碳定價為專題的系列報告《碳定價現狀與趨勢》,詳細記述包括區域、國家和地方實施碳定價機制的進展情況。按報告所述,全球碳定價機制從61項增加到了68項,越來越多的國家計劃或考慮在其預期的國家自主貢獻中建立碳定價機制。得益于更高的碳
價格、來自新工具的收入以及排放
交易系統中
拍賣的增加,碳定價的金融屬性更好的得到了展現,收入創下840億美元,比2019年的450億美元高出約86%。全球源自碳定價機制的收入近一半用于環境或更廣泛的發展項目,超過40%的收入用于一般預算,其余部分用于減稅和直接轉型。然而,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結束,碳排放交易更多的展現為國家或經濟體內部進行的碳排放交易。從碳排放權設置的初衷來看,一方面表現為各國減排調控能力的進步,另一方面體現出各國之間借此進行新一輪技術壁壘的退步。
在跨境方法上,歐盟采用其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用碳泄漏的概念來彌補由于
碳價格提高而帶來的內部損失。幾乎同期,加拿大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再次強調要實現邊界碳調整(BCA)的承諾,并正在排除其中的技術難題和政治障礙。各國之間由于碳定價形成的新一輪貿易壁壘的弊端正在不斷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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