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常駐聯合國代表蒂魯穆爾蒂6月7日代表包括中國在內的十個國家就“全球凈零”發表跨地區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我們需要明確認識到,鑒于消除貧困和發展的總體目標,發展中國家將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達到排放峰值,并在 2050 年之后實現凈零排放。因此,基于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發達國家必須在 2050 年之前達到凈零,才能在本世紀中葉左右實現全球總體凈零目標”。
印度之前已經在多個場合呼吁全球氣候公正轉型,包括莫迪總理在去年格拉斯哥氣候大會(COP26)上提到,“如果對那些沒有履行氣候融資承諾的國家施加壓力,‘氣候正義’將真正得到伸張”。另外在《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最終條款形成前,印度要求將“逐步淘汰”煤炭的表述修改為“逐步減少”煤炭的使用,并得到中方支持,也是倡議“氣候正義”的體現。中國、印度在“基礎四國”、金磚等框架下也保持著密切溝通與合作。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就體現了“氣候正義”原則,“締約方應該在公平的基礎上,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保護氣候系統以造福人類今世后代。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帶頭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此后,“氣候正義”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逐步衍生成一個科學理念,揭示了氣候變化領域貧富之間的資源和能力差距,確定了利益共享與后果共擔的公平原則,為國際氣候治理制度的設計提供價值參考。但隨著各國經濟和政治格局的變化,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多邊進程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定位和應履行的義務責任發出了不同聲音,強調排放大國應對全球減排負有更大責任,試圖淡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引發國際層面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矛盾。
在氣候治理過程中,如何秉持“氣候正義”原則,需要發展中國家團結起來進一步凝聚共識,尤其是作為發展中國家陣營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兩個最大發展中國家,中國和印度應繼續在《公約》及其《巴黎協定》框架下共同維護發展中國家合理權益。COP26大會完成了《巴黎協定》實施細則談判,為全面有效推進《巴黎協定》實施奠定了基礎。當前,兩國也都提出了符合兩國國情的
碳中和目標,并在為之付出巨大努力。中國和印度要在未來40~50年的時間里完成發達國家50~80年的低碳轉型進程,需要在面臨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社會經濟問題的同時,實現碳達峰并向
碳中和快速跨越,兩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中印兩國仍處于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之中,都屬于受氣候變化損失損害嚴重的地區,需要投入更多氣候適應資金來應對不斷增多增強的氣候風險。
在今年年初的主要經濟體能源與氣候
論壇部長級
會議上,印度共和國環境、森林和氣候變化部兼勞工與就業部部長布潘德爾·亞達夫表達了對發達國家氣候資金和技術支持的擔憂。目前發達國家仍然沒有切實履行2020年前每年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承諾。另外,低碳技術的研發和廣泛部署是完成深度脫碳和實現碳中和的關鍵,但是大國間博弈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日趨復雜化,使得先進低碳技術的國際合作與轉移或將面臨更多壁壘。發達國家必須在資金和先進低碳技術支持方面加大力度,加速低碳技術的全球推廣和普及,不然很可能影響全球碳中和進程。
當前,全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正在從包括新冠肺炎疫情、能源和糧食危機及力爭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等多重挑戰中艱難復蘇。最新的IPCC報告(AR6)也指出“氣候正義”和“公平”是作為支持氣候適應的重要元素,中國和印度應堅持“氣候正義”理念,發揮發展中國家的引領作用,攜手為爭取發展中國家公正轉型所需支持貢獻最大努力,保證《公約》及其《巴黎協定》準確、平衡和全面的實施。同時應該敦促發達國家率先提高減緩行動力度,履行氣候資金承諾,并尊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發展權及政策空間,反對將氣候變化問題政治化,包括利用氣候議程采取限制貿易和投資措施、設置新的
綠色貿易壁壘,諸如強加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規則的碳邊境調節機制,真正維護全球“氣候正義”。(作者:李政,清華大學低碳能源實驗室主任,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胡彬,清華大學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副研究員;楊秀,清華大學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副研究員)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