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生態系統
碳匯監管技術基礎。建立和完善生態系統
碳匯監測、評估和核算技術體系,實現生態系統碳匯評估核算在類型、時間、空間上的統一。
在類型上,明確生態系統碳匯認證標準和認證方法,實現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碳匯認證的統一。在時間上,對照碳達峰、
碳中和重要節點,統籌開展各類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生態系統碳匯評估核算,實現生態系統碳匯核算與二氧化
碳排放量核算在時間上的統一,精準支撐碳達峰、
碳中和相關決策部署與監督考核。在空間上,生態系統碳匯評估核算要統籌行政分區和地理分區,滿足生態環境分區需求,實現生態系統碳匯評估核算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治的統一。
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碳匯成效監管。強化生態保護修復固碳能力。充分發揮生態系統碳匯對生態保護修復的導向作用和倒逼機制,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在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生態保護修復中的優先級,將生態系統碳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監管與成效評估。統籌推動生態系統碳匯保護修復與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國土空間修復等工程,加強生態系統碳匯保護修復工程成效監管。
健全生態保護修復補償機制。開展生態系統碳匯價值評估,推動碳匯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探索創新生態系統碳匯的“兩山”轉化路徑,建立健全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保障生態系統碳匯保護修復的后期管護。
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管網絡體系。構建生態系統碳匯保護空間格局。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生態系統碳匯功能與生物生產功能、其他生態功能的重疊關系,建立生態系統碳匯保護空間劃定技術體系。按照維護我國發展碳排放權益、拓展未來發展碳排放空間的需求,綜合考慮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和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生態系統碳匯核心管控區、一般管控區、后備區并明確其管控要求。
建立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體系。統籌生態系統碳匯功能與其生物生產功能之間的關系,協同推動森林、草地、濕地、耕地等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碳匯能力鞏固提升。
加大生態系統碳匯監管執法力度。制定監督考核辦法。依據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和生態系統碳匯本底,確定并分解生態系統碳匯空間管控、質量提升等目標任務,明確碳匯能力持續鞏固提升的監督考核要求。
建立監管執法
平臺。研究建立國家及地方生態系統碳匯認證和管理信息
平臺,并與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平臺相銜接。
協同推動監管執法。一體化推動碳排放強度控制、碳排放總量控制和碳匯能力鞏固提升,將生態系統碳匯監管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確保我國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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