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角色帶來的氣候信息披露挑戰
作為氣候信息披露的提供者,金融機構在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核算和披露口徑遠大于企業,既要核算和披露金融機構自身經營業務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即經營排放(Operational Emissions),又要核算和披露其投資和融資組合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即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匯豐銀行在其2021年報用圖1高度概括了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口徑,在金融業頗具代表性。
圖1虛線的左邊代表匯豐銀行自身經營業務及其供應鏈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虛線的右邊代表匯豐銀行的投資及融資組合產生的室氣體排放。按照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制定的《溫室氣體規程:企業核算與報告準則》(2021年修訂版),溫室氣體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口徑應涵蓋金融機構自身活動和供應鏈產生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包括范圍1的直接排放和范圍2及范圍3的間接排放。范圍1的直接排放是指金融機構擁有和控制的資源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主要包括其擁有或控制的設施和車輛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2和范圍3的溫室氣體排放與金融機構的價值鏈有關,其中范圍2的間接排放是指金融機構購買并用于其經營活動中的電力、蒸汽、暖氣和冷氣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3的間接排放包括價值鏈上游活動和下游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與企業相比,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排放的最顯著特點是間接排放遠多于直接排放,價值鏈下游活動的融資排放尤其如此。氣候披露項目(
CDP)對管理了109萬億美元的332家金融機構的研究顯示,融資排放比經營排放多出700倍(
CDP 2020)。表1列示了荷蘭銀行、匯豐銀行和招商銀行的溫室氣體排放結構。從中可以看出,融資排放在這三家銀行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所占比例均超過99%,經營性排放所占比例微不足道,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可見,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的最大挑戰在于如何準確核算其價值鏈下游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即融資排放。目前,金融機構主要采用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制定的《全球金融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標準》[3](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核算融資排放,涵蓋上市股權和公司債券、企業貸款和非上市股權、項目融資、商業地產、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等六種金融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融資排放=歸因因子×貸款(投資)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其中歸因因子=金融機構貸款(投資)金額÷貸款(投資)企業的負債和權益價值,貸款(投資)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既可以根據企業自行披露的溫室氣體排數據直接計算,也可以根據PCAF數據庫(主要包括排放因子、經濟活動數據、實物活動數據等)、政府部門數據庫、第三方機構或金融機構自己建立的數據庫間接推算。歸因因子的計算簡單易行,最具挑戰性的是貸款(投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可獲性不高、可靠性存疑。
在數據的可獲取性方面,由于溫室氣體排放目前在絕大多數國家仍處于自愿披露階段,強制披露的要求尚不多見,且自愿披露溫室氣體的貸款(投資)企業以大型企業居多,中小企業鮮有披露,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獲取與披露融資排放所必需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因此,很多金融機構只得通過PCAF、政府部門、第三方或自建的數據庫間接推算貸款(投資)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不僅成本高,而且質量低。
在數據的可靠性方面,即使是大型企業披露的溫室氣體排放,質量上也是參差不齊,可驗證性和可比性均較低。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溫室氣體底層數據的收集、記錄、驗證和報告程序,一些企業甚至將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核算外包給第三方;二是目前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編制框架林立,披露標準迥異,有些企業甚至在同一份可持續發展報告運用了多種編制框架和披露標準;三是多數企業尚未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一些企業雖然提供溫室氣體排放的鑒證報告,但鑒證報告通常只提供有限保證(Limited Assurance),提供合理保證(Reasonable Assurance)的鑒證報告極為罕見。按照PCAF的規定,如果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獲得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在披露融資排放時可通過外部或內部數據庫間接推算。但不同數庫獲取或推算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所運用的業務活動量和方法論(特別是排放因子的確定)存在較大差異,降低了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數據可比性。可比性較低的另一個原因是不同金融機構核算融資排放的范圍存在較大差異。譬如,匯豐影響核算的融資排放只涵蓋石油和天然氣、電力和公用事業兩個行業,而招商銀行只核算滿足三個條件(有貸款余額、能獲取財務報表數據和能收集到可靠
碳排放數據)的高碳行業、火電行業和水泥行業部分客戶的融資排放。
除了披露經營排放和融資排放信息外,按照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以及ISSB和EFRAG參照TCFD四要素(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框架制定的ISDS和ESRS,金融機構還必須制定并披露與《巴黎協定》相一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茖W碳目標倡議行動組織(SBTi)的研究表明,絕大多數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制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沒有與實現路徑聯系在一起,與《SBTi公司凈零排放標準》的要求相去甚遠。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制定不科學,將導致利益相關者難以有效評估金融機構能否順利實現凈零排放。此外,按照TCFD、ISSB和EFRAG的要求,金融機構必須評估并披露與氣候變化相關的風險、機遇和影響,包括物理風險(Physical Risk)和轉型風險(Transition Risk)及其對財務業績、現金流量和企業價值的影響。這些風險評估包含大量的前瞻性信息和定性信息,涉及金融機構治理層和管理層大量的估計和判斷,存在很高的不確定性。披露這些不確定性的信息極具挑戰,改進這方面的信息披露質量尚需時日。最后,按照TCFD、ISSB和EFRAG的要求,金融機構的最高治理層對氣候變化的應對戰略、行動方案、效果評估、信息披露等負最終責任,這就要求治理層必須擁有氣候和環境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勝任能力。紐約大學斯特恩可持續發展中心的研究發現,美國前100家大型公司的1188位董事中,只有0.3%的董事具備氣候或水資源方面的專業知識??梢?,金融機構治理層在氣候相關方面的能力建設任重道遠。
此外,作為氣候信息披露的使用者,金融機構不論是圍繞氣候風險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時,還是研發綠色金融產品,或者構建與綠色轉型相適應的信貸和投資組合,都需要獲取其貸款和投資客戶大量的氣候相關信息。因此,金融機構對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信息需求最為強烈,高質量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關系到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產品創新和綠色發展。遺憾的是,ISSB制定的ISDS和EFRAG制定的ESRS尚處于初期階段,全球性或區域性的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尚未形成,這無疑對于經營機構和貸款和投資客戶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獲取相關、可靠的氣候信息構成重大挑戰。
最后,與綠色金融相伴而生的漂綠問題也是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的一大挑戰。近年來,冠以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投資、綠色基金的金融產品呈爆炸性增長趨勢,但在碳減排等環??冃У男麄魃希逼鋵嵳吖眩浯笃湓~者眾,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對綠色金融產品和綠色金融機構的精確界定。如何在金融機構的氣候信息披露中抑制這種漂綠行為,防止劣幣驅逐良幣,是監管部門、準則制定者、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制定者必須直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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