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政策是在原有《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的財政政策》基礎上調整和優化后出臺的,并根據當前污染物排放實際改善情況,將原政策中的“二氧化硫”調整為“顆粒物”。
《通知》明確,2021年度起,將各市、縣(市)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等7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將
碳排放強度作為調節因子。省財政將依據掛鉤標的和調節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統籌資金。其中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按每噸5000元、4250元、3750元確定基礎統籌金額。
《通知》還對返還、獎勵作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達標返還、提升獎勵”的機制,要求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項指標達到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各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0%進行返還。
在提升獎勵方面,除了空氣質量、水環境質量指標外,江蘇此次還設立了
碳減排指標,對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每比目標任務改善0.1個百分點的,按收取其統籌資金總額的1%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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