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
財政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22〕31號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美麗江蘇建設,省人民政府決定,“十四五”期間在全省實施與減污降碳成效掛鉤的財政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對象
政策實施對象為全省各市、縣(市)人民政府。
二、掛鉤標的和調節因子
2021年度起,將各市、縣(市)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7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將
碳排放強度作為調節因子。
省財政將依據掛鉤標的和調節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統籌資金。納入標的的污染物種類可結合環境變化和政策執
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三、統籌標準
(一)根據年度排放源統計年報中各市、縣(市)污染物排放總量,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按每噸(總磷按每百公斤)5000元、4250元、3750元確定基礎統籌金額。
(二)將各市、縣(市)年二氧化碳排放強度與全省平均強度的比值作為基礎統籌金額的調節系數。
(三)基礎統籌金額與調節系數的乘積即為省財政收取的統籌資金金額。
四、返還、獎勵
(一)達標返還機制。
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PM2.5年均濃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項指標達到目標任務的市、縣(市),各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0%進行返還。
(二)提升獎勵機制。
1.空氣環境質量。(1)對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年度目標任務且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縣(市),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0%進行獎勵。(2)對PM2.5年均濃度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且達到年度目標任務的市、縣(市),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5%進行獎勵;對PM2.5年均濃度未達到二級標準但達到年度目標任務的市、縣(市),PM2.5年均濃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1%,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進行獎勵,獎勵上限為5%。
2.水環境質量。對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斷面優良比例(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未達到100%但達到年度目標任務且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縣(市),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0%進行獎勵。
3.
碳減排指標。對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達到年度目標任務且有進一步改善的市、縣(市)進行獎勵。下降率每比目標任務改善0.1個百分點的按收取該市、縣(市)統籌資金總額的1%進行獎勵,獎勵上限為10%。
五、資金使用
返還和獎勵資金由各市、縣(市)全部用于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省級凈統籌資金原則上用于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跨流域跨區域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治理模式創新等支出,按照跨年度統籌原則安排預算,以省對市縣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分配下達。
六、組織實施
本政策由省財政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共同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提供指標考核結果,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資金的收取、返還及獎勵。各市、縣(市)要加大減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資金投入,全面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按規定統籌使用返還和獎勵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政策實施期限為2021年度至2025年度,2023年度以后根據實施情況再適當調整。
《省政府關于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6〕158號)、《省政府關于調整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19〕2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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