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發電機組運行要嚴格遵守《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建立煤電機組退出審核機制,承擔支持電力系統運行和保供任務的煤電機組未經許可不得退出運行,可根據機組性能和電力系統運行需要經評估后轉為應急備用機組。建立各級電力規劃安全評估制度,健全各類電源并網技術標準,從源頭管控安全風險。完善電力電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電力系統安全保供方案。建立電力企業與燃料供應企業、管輸企業的信息共享與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極端情況下能源供應。建立重要輸電通道跨部門聯防聯控機制,提升重要輸電通道運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負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應急安全保障電源體系。完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控體系,加強電力行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嚴格落實地方政府、有關電力企業的電力安全生產和供應保障主體責任,統籌協調推進電力應急體系建設,強化新型儲能設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健全電力應急保障體系,完善電力應急制度、標準和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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