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自然科學的發展進程,人類關于生態環境的知識不斷增加,相應的,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環保政策也更加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經過這樣的良性循環過程,當信息累加最終突破邏輯模型時,就開啟了重構知識體系的大門。
轉型的外部要素
后工業化時代的時代背景、科技發展、生態哲學、生態經濟、法學發展5個方面,是環境刑法知識轉型的外部助力要素,下文依次說明。
建設生態文明的新時代,我們需要全面反思工業文明帶來生態退化、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導致的嚴重生態危機,促使人們反思工業文明的價值觀和生產消費方式。如今已經無法繼續沿用工商業文明時代的方式來對待生態環境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生態文明的發育成為必然。
毋庸置疑,科技作為一柄雙刃劍,一方面給環境帶來巨大破壞。如今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氣候異常,全是科技的產物。聯合國發布的《千年生態環境評估報告》再清楚不過地指出:在過去五十年里,人類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比以往任何時期都要快速和廣泛;而且以目前世界科技應用于生產的水平預測,未來五十年內,科技對生態系統的破壞將進一步加劇。另一方面,科技的迅猛發展也給人類治理環境問題開啟了“科技之門”。例如,健康風險評估技術(health risk appraisal,HRA)完全可以被引入到環境破壞對未來某種特定疾病或因某種特定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量化評估之中,優化環境犯罪立法的科學性與規范程度。還可以探索引入美國“10-6致癌風險值”作為風險犯的評估技術參考,論證根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范ISCST建立污染物與入罪標準關聯性的可行性。
不得不提生態哲學,生態哲學是構建環境刑法的思想導引。哲學作為萬學之學,其發展不但對環境科學造成影響,也對環境刑法學的基礎理論造成巨大影響。當前生態哲學主要有兩大理論流派: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從后者發展出的大地倫理學、生態整體主義、深層次生態學,它們可以為環境刑法的法益、本質、違法性等基礎問題提供理論支撐,為立法和司法提供方法論指引。
關于生態經濟,傳統經濟學由于忽略了人類經濟活動所賴以存在的生態環境基礎,結果導致自然資源枯竭、生態失衡,最終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發展。為解決這一問題,生態經濟學勃興,由于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生態經濟學的目標也是要統籌二者的平衡發展,因此,生態經濟理論的新發展必然能夠為環境刑法維系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平衡提供指引。
法理學的新發展,使學界開始重新審視繼受于農耕文明和工業文明時期所形成的法學知識和法文化的缺陷并加以批判。例如,亞里士多德的思想通過法理學教材在中國廣為傳播,影響了數代法律人??墒?,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和道德觀恰好是嚴重忽略自然的,其結果導致生態環境法的自然觀缺失,根源都可追溯到傳統法理學思想。不但如此,我國傳統法律關系采“主體—客體”二分法,但在生態環境領域卻不得不承認客體是具有一定主體性的客觀存在。這些曾經根深蒂固的傳統法學知識由于其固有缺陷,已開始被拋棄。新的理論認為,為避免環境保護范圍過窄,不能完全將大自然當作客體,不能完全將大自然作為人類隨意支配的對象,傳統理論不但理論不能自洽,實踐中更是行不通。
除上述5個因素外,環境治理中遭遇的市場失效、行政失策、技術失靈問題也倒逼環境刑法自我革新,為了實現對生態環境關系第二次調整的功能,環境刑法還必須完善行政從屬性知識體系,考慮如何將社會治理和行政管理的需求與刑法的目的相協調,近年來這方面的研究有了理論突破,為環境刑法知識轉型創造了外部條件。
轉型的內生因素
環境刑法的理論缺陷、立法問題、司法問題3個方面是積極尋求知識轉型的內生因素。
一是理論缺陷。在環境刑法的基礎理論中,人類中心主義所涉問題最為根本。人類中心主義傾向于把征服自然、利用自然資源、保護人類安全價值置于優先地位,生態保護價值地位靠后。假如永遠受制于人類中心主義,環境刑法就無法超越工具屬性本身,例如,渤海灣溢油事件、騰格里沙漠污染案便是例證。因為如此,所以即使在環境刑法中引入法益、環境權、天賦自然權、代際公平等華麗的辭藻,引入當下最時髦的法教義學方法,都無法改變環境刑法人類中心主義這個本質。也正是因為如此,即使刑法不停增加罪名、嚴密法網、修改犯罪構成、調節法定刑、改革刑罰種類,都難以抑制或消除生態環境所遭受的人為戕害。
二是立法問題。環境刑法行政從屬性,是環境刑法最大的立法特點,使得環境刑法成為不折不扣的法定犯,評判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前,核心是判斷是否違反環境法,只要有環境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違法認定,需要法官做的就只剩下對比數額情節是否符合,行政違法性的判斷幾乎主宰一切。反之,只要不違反環境行政法這個前置法,即使客觀上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也因為有了環境行政法的“庇護”,而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生態法益對構成要件的指導機能陷入“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循環論證中而淪為無效。
三是司法問題。司法累積的新老問題倒逼著環境刑法去實現自我革新,實踐中教義學的應用問題,適性犯、累積犯、風險犯、危險犯的司法適用問題,如何為實務構建一套理念、原則、規則、方法與法律方案等問題,都亟須解決。
上述時代背景、科技發展、生態哲學、生態經濟、法學發展、市場(技術、行政)失靈、理論缺陷、立法問題、司法問題9個要素,共同組成環境刑法知識轉型的推動要素。
轉型的向度與目標
知識轉型主要有八個向度。即推動實現“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人類中心主義”“行政管理本位→法益保護中心”“當代人利益→代際公平”“人類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結果與報應→修復與預防”“事后懲罰→遞進式風險防控”“邏輯論證→科學實證”“部門法→保障法”的知識轉型,推動環境刑法向生態環境刑法轉型。
但是,知識轉型不是終極目標。一是通過知識轉型來反促立法。優化立法模式、引入科學立法技術、擴充環境元素的刑法保護范圍、推動犯罪構造精細化、增加社會組織的監督過失立法、建立恢復性非刑罰措施與刑事合規制度、優化行政從屬性規范、調整規制層次、借鑒國際公約構建外向型環境刑法等內容。二是推動環境刑事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優化,促進教義學理論的司法應用,為司法構建一套與生態文明相適應的理念、原則、規則、方法與法律方案。三是利用轉型形成的倒逼機制和刑法的社會風險分配機能,推動環境行政法和經濟法規的優化調整,透過行政行為實現新的政策功能。
不但如此,通過知識轉型,還要推動環境刑法學學科體系的完善。
哲學揭示出人類知識具有無窮無盡的深度,因為知識的浩瀚無邊,如今對環境刑法知識的探索,或許只處在環境科學與法學的邊緣地帶,具有很多的想象空間和富礦區。霍金認為,邏輯模型不斷被證偽才創造了新的理論學說,質疑才是科學精神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因為如此,環境刑法應勇敢完成自身知識轉型,跟上自然規律在人類文明社會的表達節奏。為脫胎于工業文明時代的環境刑法知識體系重新尋找合法性根據,為培育與生態文明相應的環境刑法理念、體系、知識與方法論提供理論支撐。
?。ㄗ髡呦?a target='_blank'>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員,文章為作者所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基于生態文明的生態環境刑法現代轉型研究》[項目編號20BFX17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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