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企業
履約主體責任,提出管控要求。明確了副產HFC-23應采用議定書核準銷毀技術盡可能銷毀處置的
履約要求和相關數據報送要求,強調企業應建立HFC-23副產設施及銷毀處置設施運行臺賬,對HFC-23產生量、銷毀量、儲存量、使用量、銷售量等進行監測和計量。針對HFC-23銷毀設施停車以及回收、存儲、銷毀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提出防止HFC-23直接排放的管控措施。
二是允許HFC-23按議定書規定作為原料用途使用,也可以作為制冷劑等受控用途使用。鼓勵企業開展生產技術革新和升級改造,降低HFC-23副產率,開發推廣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為HFC-23處置提供更優解決方案。
三是認真落實監管責任。依法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約監管責任,要求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和協助企業落實HFC-23管控規定,并對違反規定的企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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