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顧名思義是以
碳排放權為標的所進行的交易,是
碳排放權交易的簡稱。《京都議定書》制定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聯合
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achanism,
CDM),旨在通過市場機制推動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履行減排承諾,為各國
碳交易市場形成的奠定了基礎。
碳排放權是指企業擁有的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在交易中,碳排放權是一種許可權證,代表了政府核定的排放主體在一定時期內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政府通過立法賦予企業排放權,對于企業而言,碳排放權則在法律層面上被確立為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
碳排權源自于經濟學中的排污權。企業通過生產追求個人利潤的最大化,同時排出二氧化碳,給環境帶來負面影響,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由于空氣和環境屬于公共物品,權利界定并不明晰,從而引發過度排放,損害整個社會的利益。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的產權理論認為,解決外部性問題關鍵在于產權明晰,只要產權明晰,無論初始權利的分配如何(排放者有權或者無權),在交易成本為0的情況下,市場最終的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即都能實現帕累托最優。正是基于這樣的理論基礎,碳交易市場應運而生,通過賦予生產者排放許可權,并建設一個交易成本較低的交易市場,來幫助整個社會降低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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