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在2020年下半年步入快車道。2014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方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進行了明確。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全國碳市場開啟建設。2020年12月25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機構設置進行明確規定,并印發配套配額分配方案以及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僅針對電力行業,中國統一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中國碳交易從試點走向全國統一。2021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和《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包括兩個附件《附件1覆蓋行業及代碼》和《附件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前者規范和指導地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后者則對第一個履約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上報、核查、履約等的時間節點進行規定,以及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標準技術體系進行統一。2021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對全國統一碳市場框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從碳交易市場構建的十五個要素來看,全國統一碳市場目前的建設情況如下。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 法律基礎:基礎規則當前主要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細則包括總則《全國碳交易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登記細則《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交易細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結算細則《全國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自愿減排細則《溫室氣體資源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2-6)、MRV相關細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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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框架設計:體系排放上限自下而上進行統計。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為依據,自下而上使用該方案中擬定的單位產出碳排放參數,對納入配額管理的生產機組所產生的碳排放進行計算,通過企業上報當地政府,再層層上報給國家生態環境部,最終加總確定體系碳排放上限。體系覆蓋范圍當前僅覆蓋發電行業,未來按照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逐步納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紙、航空等其他行業。企業層面,除了要求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外,要求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溫室氣體層面,當前僅納入二氧化碳。配額初始分配的原則為政府一級市場免費分配+行業基準法,基于歷史產量數據、設定差異性單位碳排放量參數,計算生產機組的初始碳配額。配額初始分配的流程為,各省根據2018年數據先進行預分配,待體系碳排放上限確定后,通過多退少補原則進行調整。MRV機制中的報告層面,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按時間節點統一通過環境信息平臺(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而建)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填報工作,按計劃發電企業上報工作應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MRV機制中的監測層面,當前對發電行業排放的獲取數據的順序、數據精度及頻次、實測依據標準、監測設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MRV機制中的核查層面,對核查程序、核查要點、信息公開等均有明確規定,核查主體可以是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也可是政府通過采購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同時盡管第一年需要對控排企業進行現場核查,但之后并非所有控排企業均會受到現場核查。遵約機制即重點排放單位上繳的碳排放配額,應大于或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確認的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遵約期與交易期的設計,當前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交易期目前沒有明確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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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機構安排:碳交易有關的系統主要有六個,包括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結算系統、碳衍生品交易所系統、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其中,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是重點排放單位上報排放數據、管理部門對排放數據進行分析管理的系統,實行全國統一、分級管理,當前已上線使用。碳排放權注冊登記與結算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分別由湖北省和上海市牽頭建設,其他省市共同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則由北京綠色交易所將籌備,主要用于自愿減排項目的管理和交易。碳衍生品交易所系統當前還未正式明確。市場監管方面,《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中僅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尚未進行詳細規定。金融機構及個人未來可以參與碳市場,但具體時間尚未明確。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 調控政策:價格調控機制尚未明確。稅費制度方面,2019年財政部專門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印發了規定,但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例如碳排放權是一種資產等)仍然需要進一步確定。排放配額是否可以存儲或預借當前尚無定論。鏈接與抵消機制的設計。鏈接機制主要為碳試點與全國統一碳市場之間的鏈接,當前僅說明不再建立新的碳試點,原試點會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但具體步驟和方法并未明確。抵消機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鼓勵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申請核證自愿減排量,但未明確重點排放企業可使用的自愿減排量的抵消上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則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抵銷的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此外,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的核證及登記的具體辦法及技術規范均尚未明確。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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