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
會議制定,其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
碳排放量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從2012年開始承擔減排義務。中國于1998年5月簽署并于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
《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該協定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巴黎協定》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以內。中國于2016年4月22日在《巴黎協定》上簽字。同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中國加入《巴黎協定》,成為完成了批準協定的締約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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