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在“《財經》年會2021”上表示,要如期實現中國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依照過去經驗,光依靠過去傳統的任務分解方式恐怕是不夠用的,缺乏激勵機制往往造成任務得不到落實,要更大力度的發展和利用碳市場。
通俗理解,一種典型的激勵
案例為,企業經核發獲得一定量的
碳配額,但因為提高了能效水平,配額最終有盈余,則可以在碳市場上將盈余的配額售出獲得收益。
目前來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建設正在加速。就在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的《指導意見》也提出,加快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建設、系統建設和基礎能力建設,以發電行業為突破口率先在全國上線交易,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推動區域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向全國碳市場過渡,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從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首個
履約周期正式啟動。首個
履約周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涉及2225家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
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司長李高此前透露,包括鋼鐵、水泥、化工、電解鋁、造紙等行業前期已做了很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下一步要考慮加快納入。
隨著全國碳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將會涉及此前試點省市碳市場與全國銜接、過渡的問題。
周小川在上述年會中表示,試點地方的碳市場與全國碳市場是什么樣的關系,需要探討。如果各個市場設計得不一樣,總量封頂的依據不一致,中間又沒有連通機制所形成的碳排放的
價格有可能不一樣,不利于整個工作的推進,所以要想辦法把這些市場進行連通。
能源基金會首席執行官兼中國區總裁鄒驥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首要的一點在于,從注冊登記到管理、核算再到交易,地方碳市場需要向全國的規則靠攏。并且,國家要出臺統一的標準或方法,使得核算標準互認,不同市場的碳配額可以互相交易。
鄒驥同時又認為,要給試點的地方保持一些靈活性,各地對碳配額的供求不一樣,可以允許
碳價有一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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