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側儲能發展的政策環境分析
2018年8月2日,南方能監局印發《廣東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其中第七條規定,允許由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管的獨立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備提供調頻服務能力的裝置,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
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其中第十條明確“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不得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2019年6月25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能源局四部委印發《貫徹落實關于促進儲能技術與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19-2020年行動計劃》,其中指出,國家發改委牽頭,進一步建立完善峰谷電價政策,探索建立儲能容量電費機制,推動儲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獲得合理補償;能源局牽頭明確電網側儲能規劃建設原則,研究項目投資回收機制。
2019年7月31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印發《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
試點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建立電力用戶參與承擔輔助服務費用的機制,鼓勵儲能設施等第三方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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