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東省電網峰谷差逐年增大,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高效運行的壓力日益增加,與此同時,電力需求側電價體系較為單一,缺乏可中斷電價等機制,僅靠普遍實施的峰谷電價政策,無法靈活適度地針對特定用戶實施
價格引導,難以適應復雜的電力運
行情況。筆者以廣東省實際電力供需形勢為背景,探索在廣東省
試點實行可中斷電價政策,利用
價格政策鼓勵用戶積極響應需求側管理,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和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高效運行。
可中斷電價的國內實踐
在我國,早在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電價改革方案》和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均明確指出:具備條件的地區,銷售電價可實行可中斷負荷電價。隨后,部分省份也對可中斷負荷進行了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江西省在2015年開始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實施時間定為冬夏季早晚高峰。第一批試點企業20余家,規定需滿足用電容量1萬千伏安及以上,可中斷負荷3000千瓦以上。對實際中斷負荷的補償價格為1元/千瓦時,實際中斷負荷低于簽約負荷的95%時不補償,高于105%按105%計算。
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4日(迎峰度冬),和2019年7月29日(迎峰度夏)江西省均進行了可中斷負荷調用,并按照實際響應電量進行補償。部分企業的可中斷負荷獎勵明細如表1~2。
河北省早在2003年開始對夏季(7、8月)晚高峰試行可中斷負荷管理,規定可中斷用電容量2萬千瓦及以上用戶可參與。實際執行時,需至少在中斷前1小時通知用戶。對按要求實施負荷中斷的用戶,每1萬千瓦累計停1小時補貼1萬元,電價標準相當于1元/千瓦時;如果簽約用戶未按規定中斷負荷,將被處以RTU(負荷檢測記錄值)3~5倍需量電價處罰。
廣東省實施可中斷電價的意義
可一定程度上緩解電力供需矛盾
可中斷電價通過一種較為簡便、快捷、有效的方式解決電力供應不足時所產生的負荷缺口,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它不僅克服了建設發電機組周期較長的缺點,還可以靈活地控制中斷負荷量的大小,實施方便,效果明顯。在實施可中斷電價的過程中,通過供電企業與中斷用戶的信息互動,在電力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缺電損失,減少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同時,可中斷負荷的實施對象主要集中在少數大工業用戶,從而保障了居民等大部分用戶的供電穩定。廣東省局部電力緊缺局面明顯,通過靈活的可中斷電價機制降低局部用電需求,更能有效緩解供需矛盾。
可實現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可中斷電價通過對用戶用電方式進行合理的引導,減少或推遲了昂貴的系統備用容量和發輸配電設施投資,能夠促進整個電力系統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保證了電力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廣東省電網投資需求不斷擴大,但在全國第二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核價中,納入核價的投資規模需要與電量增長相匹配,電網投資增長受到限制。這就要求電網公司提高電網投資的效率,優化投資結果,實現精準投資。
可通過市場手段增強用戶用電靈活性
過去我國在解決電力工業發展中的問題時,往往側重于采用行政手段。例如,在電力供應不足時,對用戶進行指令性的拉閘限電,或者通過高電價引導用戶自動限電,而用戶因缺電所造成的損失基本由自己承擔。可中斷電價提供了一種使用戶對供電方式進行選擇的機制,考慮用戶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對其缺電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用戶可選擇在高峰期按要求中斷用電,以獲得電費支出的降低。該機制可以引導用戶根據自己的生產特點和要求選擇用電方式,更加科學、合理地用電,體現了由行政手段向經濟手段的轉變,順應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要求。
可中斷電價機制是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指標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獲得電力”子項“供電可靠性及電費透明度”有一項是否出臺“中斷供電懲罰機制”的評價指標,這是一項限制停電的財務遏制措施,評價電網企業是否就停電向用戶進行賠償或面臨監管罰款。據了解目前全國各地均尚未出臺該機制,之前
北京、上海的營商環境評價此項指標均被扣分。未來廣州若參與評價,出臺可中斷電價政策(即電網企業就停電向用戶進行補償)將能夠在此項指標中得分。
可中斷電價方案設計要素
實施對象
可中斷電價實施對象宜針對一次中斷容量大于一定門檻值的大型工商業用戶,其生產時間相對穩定,中斷容量與中斷時間可觀,需求響應迅速,可直接參與可中斷負荷管理。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負荷分級重要性。我國將電力負荷劃分為一級負荷、二級負荷和三級負荷。可中斷電價應優先在可靠性要求低,對社會、政治、經濟影響小的三級負荷中實施。二是單位電量產值。同級負荷中,高耗能產業單位電量產值(增加值)較低,高新技術產業單位電量產值(增加值)較高,負荷中斷帶來的經濟損失和所需的經濟賠償更高。可中斷電價應優先選擇單位電量產值(增加值)低的用戶。三是可中斷負荷管理成本。選取低容量的用戶將導致用戶數量較多,管理成本增加,實施的難度增大。可中斷電價應優先針對一次中斷容量大于一定門檻值的用戶。
實施方式
可中斷負荷管理方式。一是實施有序用電方案。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采取“負控限電”等手段,同時給予被限負荷一定的經濟補償,可以視為強制計劃屬性的管理方式。二是可中斷負荷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模式及規則許可的情況下,可中斷負荷可作為一種電力資源,參與市場競爭,更加靈活、充分地體現可中斷負荷的價值。三是用戶自愿與供電企業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最普遍的管理方式是由具備負荷可中斷條件的用戶自愿與供電企業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約定可中斷容量、持續時間、執行方式、電價(補償)水平等。結合國內外的實施經驗,建議采用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的方式落實可中斷負荷管理。
可中斷電價執行方式。一是低電價。也可稱為折扣電價方式,即對可中斷負荷的實際結算電價給予一定的折扣,或直接執行一個較低的電價水平,實踐中多為基本電價的形式。二是高補償。在國內外應用較為普遍,用戶獲得的補償(收益)和供電企業支付的成本直接與可中斷負荷的實際調用情況相關,易于操作執行。采用高補償方式時,補償電價的下限值是用戶停電損失,上限值則是實施可中斷負荷可給供電企業帶來的可避免投資(包括發、輸、配電設備投資)及相應的運維成本。
參照國內外普遍做法,建議使用高補償的方式制定廣東可中斷電價。由于實施可中斷負荷可給供電企業帶來的可避免投資(包括發、輸、配電設備投資)及相應的運維成本無法可靠計量,因此,建議采用可中斷負荷的停電損失作為可中斷電價制定標準。
總簽約容量和觸發條件
可中斷負荷總簽約容量。對于可中斷負荷的付費(補償)通常采用調用付費,備而不調不付費的方式。可中斷負荷的總簽約容量可遵循以最大負荷的2%-5%為區間,多多益善的原則。
觸發條件。通常國際上調用可中斷負荷的觸發條件主要設定為負荷備用率小于一定閾值,比如,美國加州電力市場規定在負荷備用率低于7%時將調用可中斷負荷。在我國,負荷備用率一般為最大發電負荷的2%~5%,高值適用于小系統,低值適用于大系統。依據南網《運行備用管理規定》,“全網負荷備用不低于全網最大統調負荷的2%”。因此,廣東省調用可中斷負荷的觸發條件可設定為負荷備用率低于最大用電負荷的2%時。采用負荷備用率低于一定值時進行可中斷的調用,簡單可行,與調度規程一致,很容易被接受。
電價標準。建議以單位電量產業增加值來衡量停電損失。以廣東省2018年統計數據為基礎,考慮各行業產出對電力的直接消耗系數,由投入產出表計算單位用電量停電所需補償的機會成本,即單位電量增加值(如表3所示)。
計算顯示,單位電量增加值分布在每千瓦時0.08~2元之間(剔除一個明顯畸高值);其中制造業平均值為每千瓦時0.20元。2014年,廣州市曾針對可中斷負荷的實施進行用戶抽樣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樣本用戶對自身停電損失的認識分布在每千瓦時0.5~2元之間。綜合前述分析,建議暫將每千瓦時1元作為停電損失參考值。
另外,尖峰電價理論上體現了供電企業為滿足峰值負荷所需的邊際成本,可將尖峰電價(或同時段最高電價)作為實施可中斷負荷的補償電價水平。
通知時間。越短的提前通知時間造成的停電損失會越高,需要的補償也將越高。結合部分國家對提前通知停電時間和停電損失率之間關系的一項調查統計情況,停電損失率與提前通知時間在時間較長時成線性關系,在時間較短時成指數關系(如表4所示)。
建議廣東省在實施可中斷負荷補償時,當提前通知時間小于1小時時,按最大補償標準予以補償;當提前通知時間在1-4小時之間時,按最大補償標準的0.7倍予以補償;當提前通知時間在4-24小時之間時,按最大補償標準的0.5倍予以補償;當提前通知時間大于1天(24小時)時,按最大補償標準的0.4倍予以補償。
廣州市可中斷負荷電價試點方案設計
鑒于廣州市的負荷及電量在廣東省占比較大,同時廣州的配電網已實現了運行、監控及事故處理自動化,并能夠實現針對電力用戶的負荷監測,為推行可中斷負荷管理提供了基礎技術
平臺支撐,且廣州有可能成為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中國樣本城市之一,因此建議在廣州試點實施可中斷電價政策。
用戶篩選
廣州供電局2014年對廣州市可中斷負荷意愿進行了調查,通過用電類別、行業類型、電壓等級、用戶容量大小等多維度,從用電特點、用電量大小、缺電損失大小、錯峰效果等方面,分析用戶的可中斷潛力,結論如下:
從用電類別來看,首選大工業用戶,其次為一般工商業。大工業、普通工業用戶的用電容量較高,一般為連續性生產企業,負荷曲線平穩,適宜作可中斷用戶。
從行業類型來看,其中3個行業的用戶為首選。通過對廣州市不同行業的用電量比重大小和行業用電設備的緊急中斷、提前通知中斷、輪休中斷三種方式下的中斷損失大小的分析,選取度電產值、中斷影響等7個指標進行評價,最終結果顯示:“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通用及專用設備制造業”等3個行業比較適合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即易于管理、中斷后不會造成太大損失,用戶參與意愿也比較強烈。
從電壓等級來看,首選220千伏用戶,其次為110千伏、10千伏用戶。隨著電壓等級的升高,單位用戶的報裝容量和用電量明顯增高,錯峰效果更加明顯,涉及用戶數量更少,管理成本更低。
安裝負控裝置的用戶適宜作為可中斷電價的對象。對于安裝有負控裝置的用戶,負荷曲線變化能夠有效監控,可中斷執行情況可以可靠計量,不易出現與用戶在執行結果上的糾紛,且直接負荷控制中斷合同只適宜安裝有負控裝置的用戶。
綜合上述分析,廣州市可中斷負荷管理用戶篩選可按如下順序進行:一是優先選擇安裝有負控裝置的用戶;二是在“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通用及專用設備制造業”中選擇用戶。用戶電壓等級越高越好、可中斷容量越大越好。
可中斷電價標準
2014年廣州市可中斷負荷意愿調查分析中,被調查用戶對直接中斷(不提前通知)時補償標準的期望集中在1.2~2元/千瓦時之間。因此,可中斷電價制定上提供2種方案:一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定可中斷補償電價標準上限,暫定為1.5元/千瓦時,具體執行水平在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可中斷負荷管理合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二是設定補償標準為同時段該用戶最高電度電價水平。上述補償電價標準為直接中斷(通知時間<1h)時的補償電價水平,當通知時間更長時,可設定補償調整系數。
可中斷負荷簽約總容量
結合最大負荷設定簽約總容量。可中斷負荷的總簽約容量可按最大負荷的2%~5%設定。若按廣東省2019年的最大負荷計算,全省可中斷負荷的簽約容量需求約在230萬千瓦以上,全部在廣州實現,約占廣州最大負荷的12%以上,占比過高。若按廣州市2019年最大負荷計算,則可中斷負荷的簽約容量約為40萬千瓦至90萬千瓦,占全省最大負荷的比重低于1%。
基于補償資金平衡設定簽約總容量。實施可中斷電價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實施尖峰電價帶來的電費增收。為避免出現補償資金缺口,應遵循供電企業總體收支平衡的原則,量入為出,以可提供的補償資金規模,確定可中斷負荷的簽約容量。假設廣州市實施尖峰電價政策等需求側管理電價政策增加補償資金1億元來計算,以1.5元/千瓦時作為可中斷負荷調用時的補償標準,假定單個可中斷負荷調用總時長不超過40小時,可購買的可中斷負荷容量可達到166.67萬千瓦,約為廣州市2019年最大負荷的9%。
合同簽訂與執行
可中斷負荷的管理方式仍以自愿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的用戶與供電企業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為主。合同要素包括:可中斷容量、持續時間、執行方式、電價(補償)水平等。對于安裝有負控裝置的用戶,應優先簽訂基于直接負荷控制的可中斷管理合同,由于其可調性高,除負荷備用外,還可作為事故備用,可將該類用戶的計劃調用期設定為全年,在上年年末完成合同簽訂,當年1月1日即開始執行。對于其他自愿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的用戶,主要為系統負荷高峰時期提供負荷備用,合同可于計劃調用期前分批簽訂,在計劃調用期開始時執行。
合同簽訂完畢后,應綜合考慮各可中斷負荷的調用方式、負荷等級、補償標準、總調用次數約束、總調用時長約束等,優化各可中斷負荷的調用次序,形成可中斷負荷調度方案,交由電力調度中心執行。
結論與建議
2011年,國家發改委印發《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11〕832號)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可中斷負荷電價機制,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確定可中斷負荷電價標準,按規定報批后執行。因此,在廣州試點可中斷負荷管理,可由廣東省發改委會同經信委等相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電力供需平衡預測及補償資金來源等因素,制定廣州市可中斷負荷管理實施范圍、規模,補償方式、標準等相關規定,由電網公司具體執行實施。為確保可中斷負荷試點能夠平穩推進,提如下建議:
一是可中斷負荷管理一旦實施,即需要相應的資金保障。尖峰電價政策可作為可中斷負荷管理所需補償資金的合理來源。因此,應將可中斷負荷管理與尖峰電價政策同步實施。
二是由于在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的過程中有各種不確定性的因素,如負荷缺口、中斷實際情況都無法準確預測,所籌集的資金是否足以滿足可中斷負荷管理的資金需求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可建立可中斷負荷管理平衡基金,對尖峰電價和可中斷負荷管理實施帶來的盈虧進行統籌平衡,定期清算。
三是加強可中斷負荷管理的基本概念普及和宣傳,使電力用戶對可中斷負荷管理有正確、清晰的理解,引導電力用戶積極主動參與可中斷負荷管理,實現經濟、社會雙效益最大化。
四是相比于傳統的行政式限電,可中斷負荷管理更體現用戶的意愿。因此,應進行廣泛的用戶問卷調查,了解和掌握不同用戶參與可中斷負荷管理的意愿、對補償水平的期望等,充分發掘各類用戶實施可中斷負荷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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