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金引入方面,指導意見特別強調激發社會資本的動力和活力,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銀擔”等方式推動公共部門和商業部門合作。指導意見還指出,要完善碳資產的
會計確認和計量,預計未來碳資產和碳負債會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得到更好地體現。指導意見提出“鼓勵企業和機構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考量未來市場
碳價格帶來的影響”,這將促進企業開展氣候轉型風險管理,如在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中使用較高的內部
碳價格。 在全國
碳市場啟動運行之際,指導意見提出支持開發
碳金融活動,探索
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設立
碳市場有關的基金,預計將有利于碳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驗活動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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