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環境風險指南》基本情況
《指南》體現了在當前審慎框架下,歐洲央行對如何安全、謹慎地管理與氣候環境相關風險的理解,目的是希望盡快給銀行機構提供前瞻性和全面系統的方法來管理應對氣候環境相關風險,經過市場機構的使用和改進,最終納入監管范疇,以確保在整個歐元區始終采用高監管標準。同時,歐洲央行希望《指南》能引導銀行機構在制定實施商業戰略、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框架時,充分考慮氣候環境相關風險,并將此類風險作為完善現有審慎風險識別與管理的驅動因素,增強金融機構氣候環境相關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銀行應對此類風險的透明度。《指南》分為七部分:情況介紹、適用范圍、氣候環境相關風險界定、與金融機構商業模式和戰略有關的監管期望、與金融機構治理和風險偏好有關的監管期望、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有關的監管期望、與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有關的監管期望。
《指南》對歐洲銀行體系應對氣候環境風險提出更高要求。正與《指南》副標題“與風險管理和披露相關的監管期望”相一致,歐洲央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預期成為《指南》的主要內容和目標任務,希望通過《指南》引導商業銀行實現如下預期目標:一是在進行戰略和商業決策時,銀行應了解氣候環境風險對銀行自身商業環境產生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影響。二是在制定和實施商業戰略時,銀行應整合氣候環境風險并將其納入決策函數。三是在制定整體業務戰略、商業目標和風險管理框架時,銀行應能有效管理氣候環境相關風險。四是明確將氣候環境相關風險納入銀行自身風險偏好框架。五是在銀行組織結構內部,應按照“三道防線”模式分配與氣候環境相關風險的管理責任。六是銀行應報告其與氣候環境相關風險敞口的綜合風險數據,為監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七是銀行應將氣候環境風險作為既定風險類別的驅動因素納入其已有風險管理框架,并在足夠長的時間維度內進行管理和監測,定期審查其安排,在確保資本充足性的整個過程中識別和量化此類風險。八是為加強信貸風險管理,銀行在開展授信業務整個流程中應考慮氣候環境風險,并對其投資組合中的相關風險加強監測。九是銀行應考慮氣候相關事件如何對自身業務連續性產生不利影響,在多大程度可能增加聲譽或責任風險。十是鼓勵銀行持續監測氣候環境因素對其當前市場風險狀況和未來投資的影響,并制訂包含氣候環境風險的壓力測試方案。十一是對出現實質性氣候環境風險的銀行,應能對比、評估在基準和不利情景下將氣候環境風險因素納入壓力測試的適宜性問題。十二是銀行應評估實質性氣候環境風險是否會導致銀行自身出現現金凈流出或流動性緩沖消耗等問題,并將氣候環境風險因素納入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流動性緩沖校準決策的考慮范疇。十三是為滿足信息披露監管要求,銀行至少應按歐盟委員會《非財務報告準則:氣候相關信息報告增刊》有關規定,發布與氣候環境風險相關的重要信息和關鍵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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