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節能事中事后管理,規范節能失信行為認定,推進節能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我委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郵箱、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請將意見建議傳真至0471-6659212,或將郵件發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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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王雪婷 張月峰
聯系電話:0471-6659204 665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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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征求意見稿)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節能失信行為認定和記錄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區節能失信行為認定與記錄,強化節能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14〕4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項目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日常用能或經營中的節能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節能失信行為是指節能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節能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節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縣(旗)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按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節能失信行為的認定和記錄工作,并將節能失信行為信息及時報送自治區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五條 節能失信記錄的對象為單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等節能失信主體。
第二章 失信行為分級認定
第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在依法認定節能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應當依法依規認定相應的節能失信等級。
第七條 節能失信行為認定等級按照違法違規情節的輕重,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一般失信行為:
(一)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
(二)未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制、能源管理制度、能源計量管理制度、節能獎懲制度;
(三)未按規定成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未將節能工作領導小組、能源管理負責人、能源管理人員報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四)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的能源計量器具,拒絕、阻礙能源計量監督檢查;
(五)未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六)用能單位未按要求開展
能源審計、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審查未通過;
(七)用能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超出節能審查數據;
(八)瞞報、偽造、篡改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和相關備查資料;
(九)阻礙、抗拒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情節嚴重,或隱匿、拒不提供相關資料;
(十)未按要求建設或運行能耗在線監測系統。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嚴重失信行為:
(一)連續兩年年度節能目標考核未完成;
(二)未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
(三)建筑能源消耗超過能源消費定額范圍;
(四)交通運輸營運車船不符合相關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規定;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未按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未通過擅自投入生產、使用;
(六)大批量生產、采購、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或生產工藝;
(七)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
(八)用能單位一年內發生五項及以上一般失信行為;
(九)其他嚴重違反國家節能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將失信行為認定等級,在書面告知節能違法違規行為認定結論的同時一并告知,或在違法違規行為認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告知內容應包含節能失信記錄的時間、形式和有效期等。
第三章 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 企業認為節能失信行為等級認定與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不符,應自被告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節能主管部門應進行核實,確有誤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在作出節能失信行為等級認定結論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節能失信記錄意見,并提交信用主管部門。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節能失信記錄推送內蒙古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在“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向社會披露。
第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政策重大調整等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而造成企業節能失信的,不記入節能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節能失信名單上移出:
(一)節能失信行為記錄超過披露期限的;
(二)已依法整改到位并消除相關影響的;
(三)符合其他移出條件;
嚴重失信行為被移出后,將作為一般失信行為對外披露。具備節能失信行為移出條件的,作出決定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經認定后,函告信用主管部門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 節能失信記錄自認定之日起計算,一般失信行為披露有效期1年,嚴重失信行為披露有效期3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單位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唯一對應的節能信用檔案,用于保存、管理節能失信行為。
第十七條 縣(旗)級及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節能失信行為信息報送至上級節能主管部門。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應當在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相關網站上披露。
第十八條 節能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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