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效優先”為核心的循環能源系統
(1)更好地應用“能效優先”原則。將采取如下行動:①在實施歐盟和國家法規時(2021年),向成員國發布如何使“能效優先”原則在整個能源系統中應用的指導;②在所有即將實行的相關方法(如歐洲資源充足性評估)和立法修訂(如《歐洲跨境能源基礎設施法規》<TEN-E>)中進一步倡導“能效優先”原則;③在2021年6月的《能效指令》評估中評估一次能源因子[1],以充分認識到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和供熱實現的節能效果。
(2)構建更循環的能源系統。將采取如下行動:①在2021年6月對《可再生能源指令》和《能效指令》的修訂中,通過加強對區域供熱網絡連接、能源績效核算和合同框架的要求,促進工業場所和數據中心的廢熱再利用;②通過新的《共同農業政策》、結構基金(Structural Fund)和“環境與氣候行動”(LIFE)計劃(自2021年起),鼓勵利用農業、糧食和林業部門的生物廢物和殘留物,并支持農村循環能源社區建設。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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