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發放碳配額相關參數
對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業,前三年各類產品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等)持續下降的,對于基于歷史排放法分配的企業,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續下降的,按表2中相關參數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
納管企業2019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根據其對應的分配方法和企業2018年因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來確定,在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基礎上乘上一定比例。與2018年度相比,2019年度直接發放配額的比例提升整體0.5%-1%,含碳能源比例a≥50%的工業企業和電力熱力企業提升1%,含碳能源比例a<50%的工業企業和電力熱力企業以及非工業企業提升0.5%。
表2直接發放配額相關參數
注:1.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 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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