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工作部署,“十三五”期間我省能源消費增量需控制在4070萬噸標準煤以內,煤炭消費總量壓減10%。因此,各市新上投資項目所需能源消費量,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其中新上耗煤項目必須落實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去年以來,為有效拉動投資,省委、省政府和各市研究布局了一批重大項目,但能耗指標不足嚴重制約項目落地。
為破解項目落地能耗指標瓶頸制約,推動能源要素供給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依據《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的意見》,研究制定《山東省能耗指標收儲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能耗指標收儲、能耗指標使用、收儲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六章,共22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是關于能耗指標使用。明確了使用范圍、方式、
價格和程序。總體思路是: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既要保重點,總量的80%左右通過依申請使用方式,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落地需求,又要體現公平性原則,總量的20%左右通過市場競購交易方式,用于符合條件的其他項目。
二是關于基準價格。《管理辦法》參照浙江等4個用能權有償交易
試點能耗指標成交均價,將我省能耗指標基準價格確定為200元/噸標準煤,煤炭指標150元/噸。對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新興產業項目,給予不低于20%的優惠。
三是關于資金管理。明確所有省級能耗收儲指標收繳費用,統一納入國庫,由省財政廳負責管理,專項用于推進全省能耗“雙控”和煤炭消費壓減等工作。
四是關于監督管理。明確了使用指標的項目建設單位、第三方評審機構和能耗指標收儲管理相關部門的違規認定和處罰措施,確保能耗指標收儲使用各環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三、2020年收儲指標有關情況
結合我省能耗“雙控”考核、壓煤工作和新上耗煤項目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實際,《管理辦法》提出的能耗指標包括能源消費指標和煤炭指標,其中煤炭指標又具體劃分為煤炭替代指標和煤炭消費指標。
(一)能源消費指標,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因所在市能源消費增量空間不足導致項目無法落地,需有償獲得的能源消費量。2020年,從國家下達我省增量控制目標中收儲了1000萬噸能源消費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交易方式,保障項目落地需求,由相關項目建設單位購買使用。
(二)煤炭替代指標,是指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通過減少存量煤炭消費為新上耗煤項目騰出的煤炭消費量。2020年,計劃從全省相關產能關停及海陽核電發電替代的煤炭消費量中,收儲1000萬噸煤炭替代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和市場競購兩種交易方式,保障項目落地需求,由項目建設單位購買使用。
(三)煤炭消費指標,是指耗煤企業擴大生產或煤炭消費空間不足,需有償使用的煤炭消費量。2020年,從全省外電入魯增量中,收儲100億千瓦時增量、折合400萬噸左右煤炭消費指標,通過依申請使用方式,用于解決部分企業煤炭消費空間問題,由企業購買使用。
為便于各市和項目建設單位操作,依據《管理辦法》主體內容,省發展改革委配套制定了《山東省省級收儲能耗指標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其中明確了能耗指標交易、煤炭替代指標交易和煤炭消費指標交易的具體操作流程,并明確了參與交易的各方責任。項目建設單位可依據《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參與使用省級收儲的能耗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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