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代表:
《關于增加鎮村集體經濟收入的建議》(第1646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賦予鄉鎮在
排污權交易過程中一定管理權限,并從交易費用中切出工作費用給鄉鎮,增加鎮村自有收入的建議
2014年5月,我省出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正式啟動排污權交易
試點工作。
試點以來,我廳在廣泛吸收各級各部門、各行業企業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逐步構建了“成體系、全覆蓋、多層次、常更新”的政策體系,建立了全省統一規范的交易
平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累計3400家企業參與交易,總成交金額13.13億元,其中二級市場(即企業間交易)成交金額8.31億元,占比六成以上。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原環保部出臺的《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稅〔2015〕61號)“排污權出讓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和“排污權出讓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等規定,我省《關于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政〔2016〕54號)及相關配套政策均明確要求,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委托交易機構代為執收,各地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由省、市、縣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省級分成30%,市、縣(區)收入由市、縣兩級協商分成,資金直接繳入相應級次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于污染防治。
因此,鄉鎮雖未直接參與排污權交易管理,但可結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要求,有針對性的謀劃生成污染防治項目,在資金存在缺口的情況下,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從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中撥付一定經費用于污染防治項目建設。
二、關于賦予鄉鎮在
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一定管理權限,并從交易費用中切出工作費用給鄉鎮,增加鎮村自有收入的建議
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我省貫徹落實《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參照
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
碳市場建設經驗,目前我省碳排放配額采取免費分配方式,每年由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方案免費向納管企業發放,因此,尚沒有相關財政收入。同時,在碳排放權交易服務費用方面,我省
碳市場成立以來獲得的交易服務費年均約56萬元,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收取后用于交易服務平臺的維護管理,目前該收入尚不能覆蓋其成本支出。
根據《福建省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試行)》(閩發改生態〔2016〕848號)、《福建省林業
碳匯交易試點方案》(閩政辦〔2017〕55號),我省鼓勵企業使用林業
碳匯項目減排量或者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經確認的排放量,因此,鄉鎮雖未直接參與
碳交易的管理,但可以充分結合本地區生態優勢,加快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著力提高森林質量,并積極參與林業碳匯項目的開發、管理,發展符合碳市場交易要求的林業碳匯項目或者
CCER項目,從而獲得相應的收益。
下一步,為繼續支持各地打好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我廳將會同財政部門,對上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橫向推動本級加大財政投入、對下用好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老少邊窮地區特殊情況,予以適當傾斜,確保資金投入同攻堅任務相匹配。同時,我廳將持續推進福建林業碳匯交易試點,優先支持老區蘇區林業碳匯項目備案和參與碳交易,鼓勵重點排放企業使用碳匯減排量抵消排放量,推動碳匯精準扶貧。
感謝您對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領導署名:付朝陽、洪平
聯系人:林原堅
聯系電話:0591-88367053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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