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上海 | 天津 | 廣東 | 深圳 | 湖北 | |
北京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 2014年9月9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 (二)京外項目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過其當年核發配額量的2.5%。優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與本市簽署應對氣候變化、生態建設、大氣污染治理等相關合作協議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三)非來自減排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亞氮(N2O)、六氟化硫(SF6)氣體的項目及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四)非來自本市行政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的減排量。 |
關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試點期間有關抵消機制使用規定的通知 滬發改環資2015 3號 使用條件 本市試點企業在將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配額清繳時,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1、清繳時,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使用比例不得超過試點企業該年度通過分配取得的配額量的5%。 2、可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應為2013年1月1日后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本市試點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3、用于抵消的核證 自愿減排量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 |
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 1668號)相關規定取得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抵消 量不得超出其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1單位核證自愿減排量抵 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控排企業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我省審定簽發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減碳量抵消實際碳排放。可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除了符合《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注冊登記,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一)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的減排量應占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二)非來自水電項目,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余熱、余壓、余氣)利用項目; (三)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
深圳無 |
湖北省發改委關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抵消機制有關事項通知 用于湖北省的CCER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發改委備案項目產生。其中,已備案減排量100%可用于抵消;未備案減排量按不高于項目有效計入期(2013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內減排量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企業組織邊界范圍外產生;與本省簽署了碳市場合作協議的省市,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減排量可以用于抵消,年度用于抵消的減排量不高于5萬噸;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三)非大、中型水電類項目產生; (四)在本省注冊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
|
碳排放交易試點期至2016年6月30日 |
碳排放交易試點期至 2016年6月30日 |
至2016年5月31日 | 2015年3月1日起五年 | 2015年履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