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推進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共健康保護的建議
第一、頂層設計實現兩大發展戰略的融合
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共健康保護具有重要的協同效果。《“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將推進公共健康建設作為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國家戰略的一部分,同時也將其作為積極參與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國際承諾的重大舉措。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2030年聯合國可持續發展議程的重要內容,同樣可以形成公共健康保護工作的重要推手。
隨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現,環境問題的健康轉向特別值得我們關注。在未來應對氣候變化規劃的制定中,從短期來看,我國應加強公共疾病預防和健康保護在適應氣候變化工作中的比重,進一步強化對氣候變化可能導致傳染性和突發性疾病的科學研究,監測和防控氣候變化條件下的媒介傳播疾病,同時建立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共健康協同專項基金作為支持。從長期來看,加大減排力度,遏制環境惡化,乃是減緩病毒變異和傳播,降低人群感染傳染性疾病概率的終極路徑。在規劃中應引入低碳轉型與公共健康保護的關聯性內容,加大對氣候減緩活動的公共引導,可以考慮開拓低碳轉型過程中的稅收和其他資金渠道,作為協同專項基金的資金來源。
第二、立法跟進解決協同推進中的瓶頸問題
穩定性與可預見性是法律不同于政策的重要優勢所在。在我國環境法體系中,保障公眾健康被寫入我國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二元立法目的當中,同時該法第39條 “環境與健康”條款也明確將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環境與公眾健康影響研究激勵,環境污染有關疾病預防控制等內容進行了概括性規定。但是,相關配套的實施細則,抑或專門化立法始終處于需要不斷完善的階段。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擴散,環境變化所帶來的人民生命健康利益關切尤為凸顯的背景下,立法跟進無疑是最為重要的回應步驟。適時出臺一部專門的《環境與健康法》,引入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環境相關疾病防控預警、重點人群保護制度的同時,將應對氣候變化與公共健康保護的協同機制納入法治化軌道,是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進程中值得考慮的重要課題。
第三、保護公共健康推動國際氣候責任劃分
從國際層面看,發達國家早期的工業化發展和過量排放,對當下的氣候變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氣候變化所導致的公共健康問題卻無時無刻不困擾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應對公共健康危機無疑又給這些國家帶來了更加沉重的負擔。發達國家理應根據國際氣候法已有規則,履行對發展中國家開展包括公共健康保護在內的一系列適應氣候變化行動的支助義務。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傳染病疫情受災國,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更應強調適應氣候變化,尤其是公共健康保護,在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的重要性,在未來提交的第二階段國家自主貢獻中突出適應氣候變化的內容。在國際規則談判中提出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強化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相關的公共健康保護資金援助、公共衛生領域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作者為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部副主任、法學博士)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