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疫情防控期間,因假期延長、隔離觀察等特殊情況影響正常申報的,用人單位應在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將《工傷認定延期申報申請表》電子掃描件發送到本部門郵箱,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二)受理:
本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受理,并送達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通知書,在補正期限內,待材料補正完整后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送達。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五個工作日內送達。
(三)審查:
疫情防控期間,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依法依規快速審查辦理;對于情況復雜、確需進一步調查核實取證的案件,在不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的基礎上,將視情中止認定程序,待相關情形消除后及時恢復辦理。
(四)做出結論及送達:
本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內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并自做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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