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
專家組和工作專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見意見稿)》,共包含11章117條,涵蓋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能源供應與使用、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科技進步、國際合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對適用范圍、戰略和體系、結構優化等方方面面做出了規定。
《能源法》的修訂幾易其稿,自2007年12月首次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以來,一直處于修訂、送審、納入立法計劃、繼續修訂的進程中。國內能源供需和內外環境與2007年相比已發生諸多變化,對于能源大國而言,多項能源業務也需要從法律層面得到確認和保障。
《能源法》征求意見將立法的進程向前邁進了一步。
北京領航智庫、能源觀察認真研讀征求意見稿,從法律條文上可以發現能源管理政策和產業趨勢的多處新變化。
1、調能源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
在調結構的戰略下,可再生能源納入優先發展的序列。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發展核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動化石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化發展。
2.強推配額制:行政推動、市場交易并用
征求意見稿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寫入法律條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
在強制約束的同時,國家鼓勵采取綠證交易等方式,完成配額考核目標。“未完成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比重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向超額完成的市場主體購買額度履行義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交易情況相應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
4.可再生能源紅利:優先上網、保障性收購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和依照規劃的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以及一次能源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標,列為國家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約束性目標。
5.化石能源開:清潔高效,合理開發
在化石能源開發上,國家加強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對化石能源實行合理開發。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適當發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上與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氣田開發;化天然氣利用結構,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發展清潔、安全、高效火力發電以及相關技術。
6.能源普遍服務:將獲得補償
征求意見稿提出,承擔電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普遍服務義務。
能源普遍服務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
價格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7.推動能源市場交易:建立獨立市場交易機構
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
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
8.能源安全戰略升級:納入國家戰略
國家統籌協調能源安全,將能源安全戰略納入國家安全戰略,優化能源布局,加強能源安全儲備和調峰設施建設,增強能源供給保障和應急調節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應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9.助力可再生能源并網:發展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
儲能技術寫入《能源法》,在推進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的政策要求下,預計儲能將獲得更多支持。
10.能源價格管理:市場定價+壟斷監管結合
能源價格管理原則未變。能源領域的競爭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政府制定能源價格的權限和范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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