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創綠研究院 陳冀俍
近幾年來,保護30%地球的倡議得到越來越多生物多樣性保護機構和研究單位的支持,并且極有可能在今年昆明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討論通過,寫入新的全球2020-2030生物多樣性框架。
2010年通過的“愛知目標11”提出保護17%的陸地和10%的海洋,因此,這將是愛知目標的繼承。這樣的目標由幾個關鍵數字組成,直觀、明確且容易衡量,而其他目標的表述相對技術性較強,需要輔有更多的解釋和說明。現在,圍繞2030年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的各種倡議最終傳播的焦點都落在了這個數字上。
截至2019年12月,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世界保護地數據庫(WDPA)中有242,423個保護地記錄在案,其中大部分的保護地都在陸地上,累計20,240,785平方公里,相當于地球陸地面積的15.0%;海洋保護區盡管數量較少,卻覆蓋了27,631,644平方公里的地球,占世界海洋的7.6%。從完成百分比看,“愛知目標11”基本接近實現,但保護區的保護質量特別是海洋保護區的質量,受到很多質疑。不少保護區內仍允許商業開采利用,有的只有規劃而缺乏管理。從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全球評估(IPBES)來看,全球生物多樣性退化的趨勢并沒有扭轉,而且在氣候變化等多重影響因子的作用下還在加速。
全球保護百分比目標的討論最早出現在1982年第三屆世界公園大會(WPC)上,當時有人提到了保護地球10%的目標。此后,百分比的保護目標就開始進入國際治理進程的討論。盡管近二十年來,在百分比目標問題上IUCN
平臺的建議雄心不斷提高,在官方,國際進程中所采納的全球保護目標一直就維持在這個數字上下。
這一局面很容易讓人聯想起2009年以前氣候保護進程中“控制升溫2℃”目標的情景。盡管2℃目標在當時看上去是過度進取、可望不可及的,但全球氣候進程亟需一個能激發各國共同行動的可預期的氣候安全愿景。因此,本文試圖簡要回顧一下控溫目標及其在氣候治理進程中的討論,或許可以為今天思考全球生物多樣性的目標提供啟發。
控制升溫在工業化前不超過2℃的目標(簡稱2℃目標)是在1996年歐洲環境部長
會議上首次提出的。道理很簡單,國際社會需要一個閾值來控制人類的排放趨勢以免氣候發生不可逆轉的變化。
2007年以前,2℃目標并沒有被聯合國氣候變化進程所采納,直到2007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發布第四次評估報告,評估了不同排放情景下控制升溫2℃以內的可能性。當年的締約方大會目標是為后京都氣候制度的談判即2012年之后規劃路線。當時,發展中國家對這個目標持反對態度,因為根據這個設定,剩余的
碳排放空間可以推算出來。與此同時,發達國家的減排量是有明確數字的,如果把發達國家的排放量扣除,就能直接得出發展中國家的
碳預算。此外,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提出的減排量承諾不足,所以2℃的目標實際上是給發展中國家的有限排放空間加上了不公平的限制。也因此,2℃目標并沒有納入2007年的《巴厘路線圖》,而是設立了針對“長期合作行動”的談判進程,其中包括了關于“共同愿景”的討論,把2℃的目標隱含在里面了。
《巴厘路線圖》計劃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會結束談判,但是由于政治意愿的缺乏和進程組織上的一些問題,哥本哈根大會最終沒有完成談判任務,只是形成了一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初步協議。但是在《哥本哈根協議》中,2℃目標被正式寫了進去。
從巴厘島到哥本哈根,發生了幾件重要的事。首先是美國立場轉變,開始積極參與氣候進程,導致了原來歐盟主推的“自上而下”的倒逼減排治理模式開始向“自下而上”的“自主貢獻”模式轉向;其次,在發達國家的“圍攻”下,發展中大國走到了一起,最終在哥本哈根的會場里形成了BASIC集團;中國經歷了應對2008年的雪災并成功舉辦奧運會,國家行動的動力和信心也開始提升,在會議之前首次拿出了自己的排放控制目標;此外,風起云涌的全球氣候運動也讓會場內的政治家們倍感壓力,希望能在會場內能拿出一份答卷來。在諸多因素推動下,2℃目標被寫入《哥本哈根協議》。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個更有雄心的目標——1.5℃目標也出現在了哥本哈根會議期間。會場中一些受氣候變化影響最嚴重的國家,如圖瓦盧、馬爾代夫等認為2℃溫控的結果對他們并非安全,而是災難性的,全球必須邁向1.5℃的目標。他們的提議最終呈現在了《協議》的最后一段。
到2015年底巴黎氣候大會前,1.5℃是氣候安全閾值的觀點已經得到106個國家認可。最終,在《巴黎協定》中,各國同意“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攝氏度之內,并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攝氏度之內”。
聯合國環境署(UNEP)自2011年開始發布《減排缺口報告》,一些研究機構也在關注目前的政策與1.5℃目標的關系,結果發現目前的政策實踐會使得全球升溫3.3-3.9℃,就算《巴黎協定》下所有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全部落實,我們的未來還在2.4-2.7℃之間,就是說2℃的目標都是很難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推動1.5℃的目標還有意義嗎?
要注意到中國也接受了《巴黎協定》中對于1.5℃的表述。基于對氣候談判進程的多年跟進與觀察,我認為原因可能如下:首先是對氣候變化的態度發生了轉變。隨著國內霧霾治理、能源轉型的大趨勢,中國找到了在國際氣候進程積極行動的內生動力;第二,最高領導人在《巴黎協定》達成前通過雙邊或多邊的政治溝通與對話,促成了一定共識及政治意愿;第三,中國代表團的談判能力提升,熟悉了傳統氣候治理的技巧,如“先說后做”的“套路”,更重要的是對自身的行動實力具有自信,所以在2007年時那種“擔心入套”的恐懼不復存在。
比較控制升溫的氣候目標,可以讓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審視生物多樣性保護面積百分比的目標。
首先,這兩個目標都需要平衡“科學性”與“可實現性”之間的矛盾。比較而言,溫控目標的科學還更強一些,但是可實現性可能更差。
氣候保護進程采取了“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也就是說每個國家的行動是“自主貢獻”,但是自主貢獻的總量和2℃目標的差距會被定期評估,從而尋求提升自主貢獻的可能性。這種方式給2℃目標至少在短期內維持了實現的可能性。而生態系統實在太復雜,人們對物種之間的聯系以及這些聯系對人類福祉的影響還有巨大的知識缺陷,百分比目標實際上是少數可以用來評估保護行動力度的目標形式,在當前科學信息有限的情況下,需要采用一個預警性的目標來體現對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的尊重。
其次,單從可實現性來講,不論是2℃還是1.5℃,全球氣候治理需要一個基于科學、有雄心、有激勵作用的目標。這個目標并非觸手可及,也不能是空中樓閣,是那種需要努力一下才能夠達到的目標,這樣才能為實現這一目標匯集更多的資源,而后者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從這點看,愛知目標盡管沒有完全實現,但是確實起到了敦促政府開展行動的作用。1.5℃是一個幾乎無法實現的目標,但也還是推動了氣候治理進程。對于各國政府而言,保護30%地球的可實現性和靈活性都比1.5℃要高很多。
第三,從形式來講,升溫控制目標是一個行動影響的目標,而保護面積百分比只是一個行動力度的目標,其從形式上看更接近于氣候變化中的“減排量”目標,只是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減排量和控溫目標之間的關系已經算得很清楚了,政府更容易計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但是保護30%和保護20%在保護全球生物多樣性方面的差別就沒法計算,因為不知道保護區都設在了哪些地方,也不知道保護的程度如何。可以說,對于執行目標的政府而言,相比于升溫控制和資金投入量的目標,保護區面積百分比的目標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第四,行動目標實現與否也不是評判國家是否負責的標準,因此沒有必要將百分比目標政治化。行動目標只是為行動動員資源。在談判中支持更有雄心的目標可以幫助國家占領道德制高點,并不是因為這個目標真的是制高點,主要還是因為這樣的定量目標比較直觀、容易理解。全球環境條約中有關遵約的條款一向很弱,更何況生物多樣性目標是所有締約方一起完成的,不可能把百分比目標均攤到每個國家,完不成任務是國際社會的整體責任。回顧當年“發達國家以氣候變化為名限制發展中國家發展”的顧慮,我們現在發現并沒有當時想象的那么嚴重,反而重要的是有沒有充分在國內和國際為適當的行動籌措充足的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
近十年來,中國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上,也積極推動生態紅線和國家公園體系的建設,投資相關的科學研究,在各個全球環境治理的舞臺上發揮著積極作用。此次中國作為生物多樣性談判締約方大會主辦國,是展示其在生態文明領域引領作用的極好時機。對于中國而言,要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復刻其在全球氣候治理領域的成功轉型,回顧1.5℃目標討論的演進將會得到啟發和幫助。
要讓新的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中的保護面積百分比目標發揮應有的作用,既需要通過數字來提振雄心,也需要通過具體的文字表述來去政治化,我們期待中國的作為。
注:首發于“澎湃新聞”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