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基本情況
近些年來, co2等溫室氣體導致的全球變暖已經成為世界十大環境問題之首。為了減少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趨勢,世界各國作出了許多努力,并在1997年12月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上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在為發達國家明確規定溫室氣體的具體減排目標與完成期限的同時,也引入了3個靈活機制(通常被稱為京都機制),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其中之一。
cdm是《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國家在境外實現部分減排承諾的一種
履約機制,簡而言之,就是為了減少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減緩溫室效應,將發展中國家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額度賣給發達國家,以實現全球范圍內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
清潔發展機制有兩個主要目的: 一方面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另一方面協助附件ⅰ國家(包括歐盟等國在內的41個工業化國家)實現議定書中規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
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并據此獲得“可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發達國家可以用所獲得的減排量來抵減本國的部分減排義務,來完成在京都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在2008年至2012年承諾期間削減到1990年水平之下5.2%)。在第一承諾期內,發展中國家不承擔任何減排義務。
《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國家締約方規定了第一承諾期的減排額度(見表1-1)。根據表1-1可以看出,在目前甚至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co2排放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因此,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任務非常艱巨。此外,在這些發達國家實現減排額度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對于發達國家的企業而言,通過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獲得cers,既可以大大降低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經濟成本,又可以在相關的市場上獲得經濟收益。同時,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參加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可以獲得額外的資金和先進的環境友好技術,從而能夠促進本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清潔發展機制是一項針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機制。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還可以降低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總體成本。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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