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管理不規范。一方面,企業ESG數據披露不完整,將ESG數據隱藏在費用數據進行披露(如耗電、耗水量隱藏在財務信息中),碳信息、氣候變化等ESG指標披露缺失。另一方面,企業ESG數據披露非標準化,同一企業每年披露標準不一,無統一框架,如數據名稱、統計口徑等未統一,計算公式與方法、參數來源等未進行說明。
中國光大銀行《2018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排放物數據部分為“規范性數據披露”作出了良好示例。數據披露首先說明統計口徑“包含中國光大銀行總行及境內以及分行機關”,其次在批注中對計算公式與方法做出了詳細說明,如“溫室氣體核算按二氧化碳當量呈列,并根據中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刊發的《2015 中國區域電網基準線排放因子》及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刊發的《2006 年 IPCC 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進行核算”。
數據無價值和混淆。比起數據缺失和不披露數據,還有一種情況更為隱蔽,但對公眾和投資者的誤導危害更大,就是披露的數據以偏概全、夸大及混淆。首先,企業ESG數據披露以偏概全,未涵蓋企業合并財務報告所轄主體,卻不加說明,投資者無法完整衡量企業的ESG績效。如浦發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中僅給出少量數據。交通銀行在2018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環境部分的數據披露范圍為“總部即總行在上海的五個辦公場所,分別為陸家嘴(交銀大廈)、張江、虹橋錦明大廈、高科和漕河涇”。
其次,企業披露數據統計夸大,投資者和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例如上市公司按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了“幫助建檔立卡貧困戶脫貧人數”信息時,將“脫貧人數”夸大為“受益人數”,只列最大保障金額不列示投入成本。碧桂園等上市公司曾在ESG信息披露中將“董事長或高管的個人捐贈”和“上市公司捐贈”不加區分說明,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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