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采用市場機制,建立的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減排量)交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為公約納入的6種要求減排的溫室氣體,其中以后三類氣體造成溫室效應的能力最強,但對全球升溫的貢獻百分比來說,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約為25%。所以,溫室氣體交易往往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量單位,統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交易市場”(Carbon Market)。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條件下,經濟的外部性或者說非效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談判而得到糾正,從而達到社會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從未將定理寫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試圖將科斯定理寫成文字,則無法避免表達偏差。關于科斯定理,比較流行的說法是:只要財產權是明確的,并且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那么,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
外部性
溫室氣體排放是具有典型負外部性的企業行為,溫室氣體造成的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負經濟效應并未完全轉移至溫室氣體排放方的企業決策中。同時,隨著全球對氣候變化逐漸重視,企業收到政府與民眾的壓力逐漸增大,但由于缺乏足夠的經濟激勵,企業減排的正外部性無法實現經濟收益,難以實現自主自愿減排。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碳交易經濟學原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不同企業由于所處國家、行業或是技術、管理方式上存在著的差異,他們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市場的運行就是鼓勵減排成本低的企業超額減排,將其所獲得的剩余碳配額或溫室氣體減排量通過交易的方式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從而幫助減排成本高的企業實現設定的減排目標,并有效降低實現目標的減排成本。
1992年“地球高峰會”(又稱為“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這也是后來建設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的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10款提出“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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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 第15/Cp.7號決議“《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 第16/Cp.7號決議“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 第17/Cp.7號決議“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com
· 第18/Cp.7號決議“《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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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碳市場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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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議“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7號決議“《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自愿碳市場機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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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碳市場之外,自愿碳市場也是一種利用市場機制降低企業減排成本的碳市場。自愿減排市場最先起源于一些團體或個人為自愿抵消其溫室氣體排放,而向減排項目的所有方(項目業主)購買減排指標的行為。對項目業主而言,自愿減排市場為那些前期開發成本過高、或其它原因而無法進入CDM開發的碳減排項目提供了途徑;而對買家而言,自愿減排市場為其消除碳足跡、其實現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經濟的途徑。自愿碳市場是對強制碳市場的補充,當項目符合CDM標準,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CDM執行委員會(EB)或國家發改委(NDRC)對CDM項目的要求進行開發和銷售,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申報VER,獲得額外補償收益。VER項目比CDM項目減少了部分審批的環節,節省了部分費用、時間和精力,提高了開發的成功率,降低了開發的風險,同時,減排量的交易價格也比CDM項目要低,但開發周期要短得多。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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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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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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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階段 來源:碳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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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 中國的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China's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CN ETS )(經歷7年試點,于2017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 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排放權交易制度(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 California CAT)
· 新西蘭的新西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NZ ETS)
其中歐盟排放權交易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市場,也是體制最完善,目前企業納入最多的大型碳市場。2017年12月19日,中國宣布經歷7年全國省市試點后正式啟動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第一期僅納入年能源消耗量大于1萬噸標準煤的電力行業企業。全球其他國家與地區目前也紛紛建立碳市場,部分地區采用碳稅與碳交易結合的方式實現溫室氣體減排。
由于美國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國與澳洲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義。截至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