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排放清單的調整、取得的進展及建議
(1)根據《哥德堡議定書》調整排放清單。如果不符合《哥德堡議定書》所規定的上限,則《LRTAP公約》締約方可以調整其排放清單。這是由于自2010年以來,為了避免應用改進的排放清單方法時的缺點,《哥德堡議定書》所規定的上限根據應用最新科學知識改進了清單排放方法。
(2)根據《哥德堡議定書》,在實現歐盟目前空氣污染物排放上限和2020年減排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哥德堡議定書》(1999年)為歐洲共同體制定了承諾,其中包括15個歐盟成員國。2017年,歐盟15國的NOx、NMVOCs和SOx的排放量低于上限,NH3的排放量略高于上限。2012年對《哥德堡議定書》進行了修訂,以確定2020年的減排承諾。愛沙尼亞和馬耳他的空氣污染排放沒有這樣的上限,因為它們尚未成為議定書締約方。奧地利、希臘、愛爾蘭、意大利和波蘭簽署但尚未批準《哥德堡議定書》。在包括的15個歐盟成員國中,克羅地亞、德國、荷蘭和西班牙等4個國家的NH3排放超出上限;盧森堡和荷蘭這兩個個成員國未遵守其對NMVOC排放的上限;盧森堡超過其NOx排放的上限。所有成員國都遵守其SOx排放的上限。盧森堡超過其NMVOC和NOx排放的上限,由于方法的變化,2019年未發送批準的調整申請。盧森堡再次對NMVOC和NOx排放進行調整。
(3)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在2010年及《哥德堡議定書》之后空氣污染物排放上限方面取得的進展。《哥德堡議定書》規定了2010年及以后3個非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排放上限。列支敦士登已簽署但尚未批準該議定書。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冰島和土耳其尚未簽署哥德堡議定書。挪威和瑞士的排放數據是《LRTAP公約》報告的最新數據。排放數據與《哥德堡議定書》下各國的排放上限進行比較。結果顯示,2010—2017年,挪威超過其NOx和NH3排放的上限。瑞士遵守了所有污染物排放上限的承諾。
(4)取得更高質量數據的行動和建議。①盡管近年來報告工作更加完善,但從成員國收到的官方數據集仍存在一些數據差距。因此,可以進一步改進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特別是對于1990—2000年的歷史數據以及某些污染物數據,如HM和POPs。為了盡可能完整地編制歐盟清單,所缺的排放數據將盡可能填補空白;②該報告還包括若干建議,這些建議可能在今后會進一步提高歐盟空氣排放清單的質量。成員國應提交完整的清單,并使用適當的符號,例如在沒有估算值的情況下。當有新方法或新的科學知識時,他們應重新計算過去幾年的排放數據。在此背景下,建議成員國在編制空氣污染排放清單數據集時,審查和應用更新后的2016年歐洲環境政策/歐洲經濟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指南(簡稱EMEP / EEA,2016)中所載的信息。③鼓勵成員國考慮歐洲經濟區及其歐洲空氣污染和減緩氣候變化主題(ETC/ACM)以及2019年以后歐盟清單期間對空氣污染、運輸、噪聲和工業(ETC/ATNI)的年度質量檢查結果。必要時,他們可以重新提交清單數據(采用新的NFR14格式),或者更新明年的清單,以反映獲得的新見解或發現的錯誤。2019年,幾個成員國已接到了歐洲經濟區的數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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