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及對高碳企業的影響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全球
碳市場交易的規模日益擴張。目前,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作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其碳交易額占全球
碳市場交易的80%以上。我國于2011年10月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目前,
北京、上海、廣東等7個試點省市均已發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部分省市公布了參與碳排放交易試點企業名單。非試點省市,如武漢、廣東、深圳等地也正在積極籌備碳交易市場。
碳交易市場在我國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合理的碳交易制度設計,將極大地激勵企業開展低碳技術創新活動。從參與碳排放交易試點的企業來看,主要集中在具有高能耗高排放特征的高碳企業。例如,北京將年均直接或間接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萬噸(含)以上的固定設施排放企業(單位)強制納入到碳交易主體范圍,首鋼、北京能源投資集團等大的企業集團將被強制要求參與碳交易。上海市的試點范圍則包括行政區域內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電力等工業行業年碳排放量2萬噸及以上的重點排放企業,以及航空、港口、商業、賓館、金融等年碳排放量1萬噸及以上的重點排放非工業企業。這些企業均屬于高碳企業。
在碳交易條件下,那些積極進行低碳技術投資的企業往往會獲得碳交易市場的先機。低碳技術創新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碳排放量,從而降低企業的碳排放成本;企業節余的碳排放量還可以作為商品參與交易,由此產生額外的經濟利益。碳交易市場為企業協調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矛盾提供了新的契機。通過研發和應用新的低碳技術,高碳企業可以改變高能耗、高排放的生產經營模式,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低碳技術創新所具有的難度以及碳交易市場環境的不確定性,也給企業的低碳技術投資帶來了一種新的風險,即碳風險。而具有不同潛質(優勢和劣勢)的高碳企業,也必將面臨著不同的機會和威脅。企業需要結合自身的投入與產出因素,尋求碳排放量與企業價值的最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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