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中的修訂要點
2018年10月公布的《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主要的修訂要點包括:
(一)細化排污權初始核定和交易
《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中明確規定,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號)(以下簡稱《試行意見》)實施前(2014年5月23日實施)依法建成投產或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工業排污單位,其初始排污權根據現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和企業實際產能規模等情況進行核定,根據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進行分配。原稿中只說明初始排污權依據《廈門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定管理辦法(試行)》進行核定,根據主體功能區劃、產業布局和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進行分配。
由于國家和地方對于排污權交易逐漸重視,以及對于企業環評的結果愈加精確,排污權的初始核定越來越依賴環評結果,同時也考慮到國家及地方規定。《修訂稿》新設規定,《試行意見》實施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暫不予分配初始排污權;在廈門市域內搬遷的項目,原項目的排污權指標可劃轉用于遷建項目建設,遷建項目的新增排污權應通過交易取得。另外,刪除了“工業排污單位新增排污權四項主要污染物指標總和小于1噸/年的,可豁免購買排污權及來源確認”的規定。表明政府考慮了排污權交易在實務操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并且對于企業初始排污權的分配要求更加嚴格,督促企業落實環保政策。
(二)政府無償收回并納入儲備的排污權范圍縮小
管理辦法原文中規定,對于“十二五”以來工業排污單位(或生產線)在廈門市域內搬遷,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超出遷建所需的部分,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并納入儲備。《修訂稿》中刪除了該條規定。這表明在“十二五”以來在廈門市域內搬遷的工業排污單位(或生產線)可以繼續使用其無償取得的超出遷建所需的部分,一方面縮小了政府無償收回并納入儲備的排污權范圍,另一方面,搬遷企業可以使用或交易多余的排污權,減輕了企業的排污負擔。
(三)強化儲備排污權出讓原則
《修訂稿》中新增規定:儲備排污權禁止出讓給嚴重失信生產經營者,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執行人、被環保部門評為“環保不良”等級和政府相關部門確定的聯合懲戒對象。將排污權交易與信任機制相結合,使嚴重失信生產經營者不能參與儲備排污權出讓,有利于規范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促進排污權交易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排污單位為獲取儲備排污權出讓權力,將加強信任機制建設,有利于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四)將小微排放項目納入儲備排污權出讓范圍
《修訂稿》中明確規定:儲備排污權優先保障我市集中供熱(氣)及重點發展產業項目建設,其他市級及以上重點項目和小微排放項目可從儲備排污權中協議出讓。其中,小微排放項目是指新(改、擴)建項目須申購的4項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同時滿足化學需氧量≤0.3噸/年、氨氮≤0.05噸/年、二氧化硫≤0.2噸/年、氮氧化物≤0.2噸/年的建設項目,協議出讓價格是按照廈門市上季度相應指標市場價的加權平均值。將小微排放項目納入儲備排放權出讓范圍,并給予一定的優先保障,為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截至2018年9月,廈門市儲備排污權共出讓保障194個項目建設,其中8個為市重點項目,186個為小微排放項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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