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為提升園區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推動美麗中國建設,經研究,決定選擇一批園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深入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點在鋼鐵、冶金、建材、電鍍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長江經濟帶重點在化工、印染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粵港澳大灣區重點在電鍍、印染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鼓勵第三方研發和推廣環境污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給予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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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深入推進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
深入推進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
發改辦環資〔2019〕785號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局):
近年來,各地、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的要求,積極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取得了預期成效,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園區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陣地,由于各方面原因,部分園區污染治理能力不足,污染治理專業化水平不高,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為提升園區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推動美麗中國建設,經研究,決定選擇一批園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深入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
綠色發展,通過開展園區第三方治理,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建立按效付費、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新機制;創新治理模式,規范處理處置方式,增強處理能力,實現園區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創新政策引導,探索園區污染治理的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整體提升園區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和成功經驗。
二、實施范圍和主要任務
(一)實施范圍
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范圍內的園區推行第三方治理。其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點在鋼鐵、冶金、建材、電鍍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長江經濟帶重點在化工、印染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粵港澳大灣區重點在電鍍、印染等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
(二)主要任務
1.培育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園區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治理服務,提供包括環境污染問題診斷、系統解決方案,污水和固體廢棄物集中處理處置、煙氣治理、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監管信息
平臺等環境綜合治理服務。鼓勵第三方研發和推廣環境污染治理新技術、新工藝。
2.規范合作關系。園區或排污單位與第三方治理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用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業開展環境污染治理;參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環境服務合同,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3.推動第三方治理信息公開。構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臺,公開第三方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效果,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園區所在地有關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污染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依法依規公布治理效果不達標、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名單,并將第三方治理企業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4.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自行治理污染能力不足或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園區排污單位,有關部門可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委托第三方治理。
三、政策支持
(一)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給予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園區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四、工作安排
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基本條件
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園區環境污染治理有明確的目標和規劃,已在第三方治理方面進行了初步探索,具備開展深入推進的工作基礎。
2.園區申報的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配套條件較好,項目已開工或者能夠確保按時開工建設。
3.園區近五年未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群體事件。
(二)申報要求
符合條件的園區在現有工作基礎上,組織編制《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實施方案(2019-2022年)》(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體現園區環境規劃、環境質量監測、企業污染治理、園區公共環境基礎設施等一體化治理,原則上不支持單純新上園區監測能力建設項目,主要內容應包括:
1.依法、公開確定第三方治理企業,雙方簽訂環境績效服務合同,明確責任義務。
2.結合本園區污染物產生、收集及處理處置現狀,規范企業排放、污染治理、排污者付費,提出園區污染治理的具體目標、主要任務和重點項目,明確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與可達性及其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方式、建設時序、保障措施等,闡述推進園區環境監管和信息公開體系建設的相關內容。
3.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園區第三方治理企業招標、中標及合同(環境績效服務合同)等相關文件;收付費標準;第三方治理企業情況;項目土地落實證明,已建成相關項目的竣工報告,在建或擬建項目的立項、環評、能評、開工建設等前期手續及資金來源和證明材料等;采用PPP模式實施的,需提供納入PPP項目庫的證明文件;以及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承諾等。
所在省(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對《實施方案》認真審核,于2019年8月20日前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生態環境部(科財司)。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將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公示確認。對公示的《實施方案》中的建設項目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五、有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導,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解決推行第三方治理中遇到的困難,不斷深化第三方治理改革。
(二)《實施方案》通過審核的園區,所在省(市)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項目儲備、申報工作,積極支持園區開展第三方治理。
(三)相關園區主管部門及所在省(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總結上報經驗。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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