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
會計職稱即助理
會計師。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又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助理會計師考試,對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是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并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擔任助理會計師的基本條件是:掌握一般的財務會計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并能正確執行有關的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能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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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資格考試每門滿分100分,各科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均以考試年度當年標準確定,一般為60分及格。各科目每類試題每小題得分均在試卷中規定。評分均按試卷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2010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題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會考[2010]1號),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每類試題及每小題分值均在試卷中規定。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不定項選擇題(
案例分析題)為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涂,否則,答案無效。
計算分析題、簡答題、綜合題為主觀試題,必須用黑色、藍黑色、藍色字跡簽字筆、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上規定區域答題,否則,答案無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實行網上評卷的地區,客觀試題必須按規定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規定位置填涂,主觀試題必須用0.5-0.7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在答題卡上規定區域答題,否則,答案無效。
“不定項選擇題(案例分析題)”下每小題若干備選答案中,有一項或多項備選答案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全部選對得滿分,少選得相應分值,多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
其他類試題評分原則與往年相同,按相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規定執行。 其中“判斷題”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該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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