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想要推廣,還需要搭配相應的制度和細則,才能揚長避短,發揮其作用及價值
企業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個人欠債還不起怎么辦?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有了明確說法。
7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為什么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破產人與“老賴”有啥不一樣?什么人能申請個人破產?這些問題有必要厘清。
通俗地說,個人破產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產,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務的過程。
北京市忠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川表示,隨著個人信貸消費比例增高,個人還不起債的情況越來越多。由于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所以躲債、非法催債等行為帶來了很多惡劣影響。推進個人破產制度,對債權和債務雙方來說,都是一種保護。
也有人提出,實行個人破產制度,免除債務,是否意味著對債權人不公平。事實上不用擔心。劉家川介紹,在破產期間內,破產清算機構會嚴格監控債務人財產情況,所有財產都將報備,破產人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標準。如果發現可變賣的資產,根本沒有藏匿、轉移的可能性,隨時都會被變賣還債。“對債務人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更是懲戒。申請破產也會給個人在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不利影響,除非是迫不得已,申請個人破產是非常不劃算的。”劉家川說。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人的限制,與對“老賴”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受限后,債務一分錢都不會少,但個人在破產并受到限制后,因為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申請個人破產需要什么條件呢?從已經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部分以經濟狀況作為申請破產的條件。比如,在日本,就以不能支付、支付停止、資不抵債三者之一為破產原因。在香港,需要提交說明書,使法院相信其人已經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不過,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敏睿認為,在已經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中,誠信體系和文化都比較完備。但在我國,在社會誠信體系、社會信用制度、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時,推行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想要推廣,還需要搭配相應的制度和細則,才能揚長避短,發揮其作用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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