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處理氣候安全問題的利弊分析
安理會處理氣候安全問題,未來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不容忽視。一方面,可以為國際社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進程提供新的動力,推動國際社會有效應對氣候風險與安全問題;另一方面,與《氣候公約》協商一致的談判原則不同,安理會是大國博弈的
平臺,我國也可能會面臨更大的減排與出資壓力。
一是有利于發揮聯合國整體作用,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從聯合國各部門職能分工以及安理會辯論看,《氣候公約》仍是聯合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主渠道,安理會僅介入氣候安全問題的應對,其程度和范圍相對有限,不會影響到《氣候公約》的正常運行,反而會成為《氣候公約》的有益補充,進而帶動整個聯合國系統形成合力,共同應對氣候變化。考慮到氣候變化問題的長期性以及氣候安全問題的緊迫性,安理會的有效參與可能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注入新的動力,也有可能會加快氣候公約多邊談判的進程。
二是有利于倒逼采取更加有力行動,主動管控氣候安全問題。目前《巴黎協定》下各國自主承諾總體不足,已有研究結果表明,全球平均氣溫升高將會顯著超過1.5至2攝氏度的目標。對于許多小島嶼國家和非洲國家來說,氣候危險現在已然存在,未來還會加劇,并很可能將成為威脅這些國家生存和區域穩定的主要因素,進而加劇整個世界和平與安全面臨的威脅。考慮到為確保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的目標,國際社會理應加大減排力度,安理會的適當介入有利于從預防氣候安全的角度,倒逼國際社會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主動降低氣候風險。
三是可能會加大我國在氣候安全問題磋商中面臨的壓力。《氣候公約》有193個會員國參與,強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談判采取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而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其中5個常任理事國,不是普遍參與的決策機制,而是大國博弈的舞臺。當前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獨占鰲頭、經濟位居世界第二,是五大常任理事國中唯一尚未實現
碳排放達峰的國家,容易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甚至可能成為相關主張的“少數派”,而且由于氣候安全問題的道義性質,我國不宜行使否決權,因此如何提升我國在安理會氣候安全問題上的話語權,更好維護國家利益和國際形象面臨巨大挑戰。
四是可能會加大我國在溫室氣體減排和氣候出資方面的壓力。作為最大的排放國和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解決全球氣候安全問題無疑需要作出適當貢獻。在第二次辯論中,哥斯達黎加提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是主要排放國家,并因其否決權而具有特殊權力,理應在溫室氣體減排承諾上作出表率,然后擴大至排放量和經濟能力相當的其他國家。玻利維亞也呼吁建立一個氣候和環境國際法庭,以制裁那些不遵守減排承諾的國家,并提議將全球防務和安全支出削減20%,用于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無疑,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需要我們有效應對可能面臨的進一步提高減排行動力度以及新的出資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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