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的不同,以及權利主體獲得后的用途不同,使它的法律性質存在動態性變化特性。有償分配的配額和免費分配的配額的性質是不同的,免費分配的配額簽發到企業賬戶上是行政許可,但通過
拍賣等有償方式分配的配額發放到企業賬戶就應屬于私有財產,政府再進行干預并造成財產損失時需進行補償。另外,免費分配的配額中,未經過交易進行
履約清繳的配額和交易過的配額性質也是不同的,前者的性質自始至終是行政許可,沒有產生實際的商品和財產價值,進入市場交易過的配額顯然是商品,是私人財產。
碳配額的公私混雜性、動態變化性不僅造成在法律上難以界定其性質,也使
會計確認面臨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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