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批準,著力開展森林城市建設,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條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批準,適用本辦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本辦法所稱國家森林城市,是在城市行政管轄范圍內已形成以森林和樹木為主體,具備穩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態系統,經國家林業局依照規定的指標進行評審合格后,按照有關程序予以批準的城市。
第三條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批準,應當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國家林業局鼓勵和支持開展國家森林城市創建活動,在理念推廣、技術應用、規劃編制、業務培訓等方面給予指導。
第四條申請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將創建啟動以及森林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等情況,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認為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名單、啟動情況和總體規劃編制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國家林業局;認為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國家林業局認為具備創建條件的,應當列入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城市名錄,予以備案,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不具備創建條件的,不予備案,并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通知申請創建國家森林城市的人民政府。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加強對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六條列入國家森林城市創建城市名錄2年以上并且創建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實施2年以上的,可以由創建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林業局提出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批準的申請。
第七條申請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一)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申請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申請城市的創建工作報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三)申請城市的森林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報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四)申請城市的國家森林城市評價指標自查報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創建城市的評估報告;
(六)國家林業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收到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專家對申請城市的創建工作報告、森林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實施報告、森林城市評價指標自查報告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條對于評審通過的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申請,國家林業局列入擬批準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公示名單;對于評審未通過且申請的城市有異議的,國家林業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意見確定是否列入公示名單。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條對擬批準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公示名單,國家林業局應當在國家林業局門戶網站等媒體上予以公開,廣泛征求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根據公示情況,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后,批準授予國家森林城市稱號,并書面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國家森林城市稱號后,應當組織有關方面每3年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的,保留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經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整改的,撤銷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三條對已經獲得國家森林城市稱號的城市,因行政區劃調整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國家林業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保留、變更或者撤銷國家森林城市稱號。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