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90年代中期進一步進行改進,對礦產資源開發征收了礦產資源稅,用以調節資源開發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從1994年又開征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盡管國家和地方有將補償費用于治理和恢復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情況,但在政策設計上卻沒有考慮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問題。199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對礦山開發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責任的采礦人,應向有關部門交納履行上述責任所需的費用,即礦山開發的押金制度。這一政策理念,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內涵。也有些地方如廣西,采用征收保證金的辦法,激勵企業治理和恢復生態環境,若企業不采取措施,政府將用保證金雇傭專業化公司完成治理和恢復任務。
在各地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多是按照礦產資源銷售量或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生態補償費,用于治理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浙江省對于新開礦山,通過地方相關立法,建立礦山生態環境備用金制度,按單位采礦破壞面積確定收費標準,同時,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解決新礦山的生態破壞問題,做到不欠新帳。對于廢棄礦山,采用兩種辦法治理和恢復:若受益者明確的廢棄礦山,按照“誰受益、誰治理”的機制實施;若廢棄礦山已沒有或無法確定受益人的,則由政府出資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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