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核算體系:政策與行動標準》研究還探討了ETS中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進行抵消的問題。北京ETS允許企業使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市發展改革委審定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節能項目和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等(以下統稱“碳抵消量”)進行抵消而實現履約。北京市規定實際使用的碳抵消量不得高于企業當年配額數量的5%,且所使用的碳抵消量中50%以上必須來自本地項目。根據計算,2013年至2015年,理論上允許使用的碳抵消量可分別達到341.4萬噸、338.4萬噸和331.8萬噸,均大于本研究估算的北京ETS當年的減排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進入北京市碳市場的碳抵消量遠遠低于ETS允許使用的數量,尤其是北京本地項目產生的碳抵消量,非常有限。2013年履約年度沒有經核準的碳抵消量上市。在此期間北京ETS的碳排放配額平均價格為60.4元,成交93.1萬噸。即使2014年來自外地的碳抵消量使用達到規定的上限,近期碳抵消量的實際使用比例也可能僅略高于配額的2.5%,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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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收緊審定和簽發過程來減少碳抵消量,政府可以更靈活地管理配額價格。但同時,這樣的手段也有較強的行政色彩以及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不利于碳市場參與者建立碳抵消使用量的預期。從長遠來講,需要從ETS制度設計的角度,主動避免出現允許使用的碳抵消量高于ETS減排量的情況。這要求設置ETS碳抵消量的使用限制時參考ETS政策的減排影響,采取減少排放配額或者調低允許使用碳抵消量的上限等措施。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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