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區塊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一)互聯互通機制的兩類主要參與者
第一,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對應的,都有一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承擔碳排放權的確權登記、交易結算和分配履約等功能,相當于證券市場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和證券結算系統(SSS)。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一方面與排放報送系統對接,獲取轄區內企業排放以及核查數據,為碳配額分配、履約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與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及清算銀行對接,提供碳資產的交易變更確權及資金的清結算服務。
第二,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選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一定數量的重要參與主體(比如重點排放單位),允許它們與境外交易對手
買賣碳排放配額。這類參與者相當于碳排放權的進出口商。
(二)互聯互通網絡
互聯互通機制的核心是一個聯盟鏈,稱為“互聯互通網絡”。聯盟鏈節點由參與互聯互通機制的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來運行。
碳排放權在互聯互通網絡上體現為數字憑證。在每個參與互聯互通機制的國家和地區,如果該國參與機構向本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申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每銷毀一單位碳排放權,就在聯盟鏈上生成一單位數字憑證(數字憑證發行);反之,如果該國參與機構在聯盟鏈上每銷毀一單位數字憑證,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就生成一單位碳排放權(數字憑證贖回)。這是為了維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紀律和完整性,杜絕虛增碳排放權或數字憑證的情況。
不同國家和地區創設的碳排放權相互等價,不同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生成的數字憑證也是相互等價的,在同一時間應該有同一價格。這樣就為數字憑證的跨國交易提供了基礎。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參與者之間在互聯互通網絡上的數字憑證交易,可以自行約定結算貨幣。如果引入合規穩定幣,結算效率會更高,可以通過智能合約實現銀貨對付(DvP)。
假設一個參與者通過買賣凈獲得一定數量的數字憑證,并向所在國的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申請贖回,那么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將生成同等數量的碳排放權并授予給該參與者。這些碳排放權就可以進入該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流通,并出售給境內的其他機構。
“互聯互通網絡”除了便利碳排放權的跨國交易以外,還通過聯盟鏈的增信功能,提高不同國家和地區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之間的互信,也能兼容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差異(比如使用的系統不一樣,交易時間不一樣,以及價格標識方法不一樣等)。
(三)互聯互通限額
如果互聯互通網絡上可以生成和交易的碳排放權數字憑證的數量不受限制,那么在套利機制的驅動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價格將趨于一致。但在互聯互通機制發展早期,為避免對各國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形成較大沖擊(特別在很多國家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不成熟的情況下),應對互聯互通網絡上生成和交易碳排放權數字憑證的數量予以限制??偟脑瓌t是,應該允許發展中國家每年有一定數量的負值碳配額通過互聯互通機制賣到發達國家,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綠色轉型和發展。
互聯互通限額可以根據需要而動態調整,聯盟鏈和智能合約將為這類調整提供便利。限額越高,互聯互通機制“拉平”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價格的作用越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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