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針對這些機構和個人的激勵機制,使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能發揮更大社會效力?
問題的提出
2020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上明確提出了“30·60”目標,實現低碳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在所有減少碳排放的方式中,碳排放權交易是最有效的市場化方式,而
碳稅與補貼等財稅措施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市場化交易形成合理的碳排放權
價格作為參考。碳排放權
價格還將有效引導與碳達峰和
碳中和有關的研發和中長期投資。
我國自2011年起在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湖北和深圳等地
試點碳排放權交易,但
試點中出現了市場規則不統一,政府干預程度不一,以及
碳配額價格差異較大等問題。2021年6月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在上海啟動。位于湖北的全國
碳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碳登)已為首批2225家
履約企業辦理
開戶手續,這些企業均為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
現階段,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主要是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間內的碳排放額度。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及階段目標,制定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初始以免費分配為主,并將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在碳排放配額下,企業可以采用更先進的低排放設備,對現有設備進行低排放改造,或從碳排放配額富余的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溫室氣體排放的權利憑證,是人類社會根據經濟生態發展需要,基于經濟學理論創設出的一種新資產類型,在金融發展上是有劃時代意義。這種資產具有鮮明的金融屬性,包括同質化,可分割,可登記
托管,以及可進行現貨和期貨交易等。理論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同等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對大氣氣溫的影響是一樣的,不同國家和地區創設的碳排放權也應該是相互等價的。
與我國從多個地方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走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邏輯一樣,如果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走向互聯互通,由此形成的全球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會更有效率,更能合理定價,并將使不同國家和區域的碳排放權價格趨于一致。在這個情景下,碳排放配額價格比較高的地區相當于對碳排放配額價格比較低的地區給予資金支持。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設計上差異很大,如何走向互聯互通?比如,歐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從2008年起運行,而美國至今沒有聯邦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覆蓋東北部十個州的地區性溫室氣體交易計劃(RGGI)和加州碳排放上限與交易制度最具規模和影響力。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參與主體。理論上,除了重點排放單位以外,還可以吸收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它們可能看中碳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價值,也可能出于服務
綠色轉型和發展的責任感。參與者的多樣化,有助于提高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效率,對市場的健康發展很有好處。此外,還有大量的機構和個人,盡管不會直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但愿意為
綠色轉型和發展出力。如何設計針對這些機構和個人的激勵機制,使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能發揮更大社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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