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是確保實現空氣質量和溫室氣體目標有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空氣質量管理規劃的五個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排放限制得以實施的機制。國際經驗的最佳做法表明,許可證條款中應規定要達到的排放標準,以及確保合規的流程、程序、記錄保存和報告要求。企業以自己的生產為目的應保留豐富的記錄和數據。在許可證中,通過使用這些數據——包括運行參數、生產和維護記錄——政府機構可以有效利用其資源。
基于國際經驗,我們對中國的建議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擴展節能項目的經驗,在許可證中為工業污染源設立碳強度上限,然后要求這些污染源實施燃燒效率改進措施。這將減少溫室氣體、氮氧化物、5(以及硝酸鹽等二次污染物),并帶來顯著的煤炭節約量。
中國的發電廠和工業污染源排放標準應以產出為基礎。這可以通過修訂現有的排放標準框架來實現,或者對以濃度為基礎的標準應用熱效率轉換,使其以每千瓦時的克數或每兆瓦時的公斤數表示。
要求行業提交年度和半年度報告,以幫助生態環境部和省/市機構評斷是否遵守了適用的排放限制,并為需要現場檢查的領域設定優先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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