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發展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政策建議
(一) 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法規和制度
排污權交易市場的順利運行離不開從國家到各省市的法規和制度保障。國家應盡快出臺行政法規,使排污權交易有法可依。在行政法規短期內不能出臺的情況下,應該完善部門規章,制定統一的基本交易制度和技術指導,建立健全頂層設計,對配額分配方法、交易規則等進行統一規范,為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工作提供指導。地方試點地區省市應優化交易設計,改善交易體系,保障排污權交易工作有效、持續開展。
(二) 完善排污權初始分配和定價制度,提高市場透明度和活躍度
國家層面應明確配額分配和排污權定價的指導,各地區應兼顧大局、統籌安排,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定價方法和配額期限,使得排污權的價格能夠市場化,真實體現供需狀況。另外,應采取措施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交易的活躍度。政府應推動市場發揮作用,制定明確的交易機制,并提高信息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可充分發揮排污權交易中心的作用,讓企業有了解信息的渠道和直接交易的
平臺,使市場信息公開、透明,激勵企業參與,促進市場發展。
(三) 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之間的銜接工作
在制定排污權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時,應充分考慮排污權交易和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問題,明確銜接原則和銜接方法。地方政府要加強對銜接工作的監管,嚴格審查企業排污指標的核算,監測企業排污情況和排污權交易情況,根據企業預期排污量和實際排污量之間的關系進一步確定企業下一年度的排污指標。各地應當建立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對企業的排污許可指標和排污權交易情況進行統一管理,積極推進兩者的銜接工作。
(四) 與環保稅積極配合協調,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環保稅作為一項法定稅,具有強制性,任何排污主體都必須繳納。相比之下,排污權交易的靈活性高,應當配合環保稅的實施。兩者從設立理念上來說并不矛盾,環保稅還能彌補排污權交易涉及范圍小和污染物種類少的缺陷,但這種“彌補”如果不能合理設置界限會使企業重復支付,加重企業經營負擔。因此,國家層面應當制定相關政策來確立環保稅與排污權交易的配合機制,合理設置環保稅的征收范疇,對已購買排污指標的企業進行一定的稅收減免,或適量降低排污權定價,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同時也避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2019年1月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dongtai/201901/t20190118_3125090.html
作者:
崔 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氣候金融研究室及
碳金融實驗室負責人
錢青靜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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